余建雲

余建雲(1929-),臺灣宜蘭人。 依(43)審覆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賴牡彬吸收參加叛亂組織,研讀反動書籍。1952年9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9月1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於他案之供證,據以論罪。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該叛亂組織之名稱、性質及目的均未查明,又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