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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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烈(1907-1977),臺灣宜蘭人。 依(43)審三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由朱木(即孫古平)交其閱讀匪黨反動書籍2本,並轉交與黃阿坤閱讀,雖未參加匪黨組織,但以圖書為匪宣傳。1952年9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圖書、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9年8月31日刑期結束,9月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黃阿坤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黃阿坤所交付之「綜合文摘」未見扣案,其內容均未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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