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阿坤

黃阿坤(1926-),臺灣宜蘭人。 依(42)審聲字第21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羅東紙廠助理管理員,其曾接受林子烈所交閱之匪黨綜合文摘。1952年9月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6年11月10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閱讀反動刊物,思想傾匪,應交付感化乙節,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羅東紙廠助理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21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