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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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12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簡文憲(1910-1954),臺灣宜蘭人。依(43)審三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簡文憲由游陳川吸收參加匪黨組織,先後介紹楊堅鋒、張火樹、陳坤鐘加入匪黨,並約林城柏參與叛亂集會二次,討論於共匪攻臺時如何保護工廠及發展組織。1952年9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彎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54年8月13日執行死刑。02125申請案於1999年5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2月17日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簡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簡君在保密局之供述及另案被告游陳川、楊運坤之供述為據,惟簡君於審判中否認被訴事實,原判決對此並未詳加調查,且對於簡君所參加之匪黨組織,其組織之名稱、性質及目的為何,亦均未予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簡文憲(1910–1954),男,宜蘭五結人。畢業於二結公學校(今五結鄉學進國民小學),與妻子陳番婆(後改名陳淑慧,1912-1993)育有6子1女。在日治時期擔任保甲書記與壯丁團副團長,並參與臺灣文化協會。戰後在臺北經營汽車修理廠,之後回二結開設雜貨店,後來受舊部屬建議,改至羅東紙廠工作,擔任保警一職。 1950年簡文憲第一次被捕,因缺乏明確證據僅被判處交付感化6個月,然刑滿後仍未被釋放,直至時任孝威國小校長的表親作保,乃於服刑第10個月後被釋放。1951年3月簡文憲被保釋回家後,致力增補重修「簡氏家譜」,1952年4月完成後,同年9月遭第2次逮捕。 第2次被捕所涉案件為「羅東紙廠簡文憲等案」,並與賴牡彬、林政榮、張火樹、陳坤鐘、陳棠梨、林錦源、楊堅鋒(又名楊鏗鏘)、許火炎、葉生陽、胡炎山、吳秀川、陳德楊、林城柏、高川、張萬金、簡金農、陳阿井、林子烈、林坤源、黃阿埤、林阿發、游阿蔭、游澤材、林陳宗、游金爐、許萬喜、陳坤榮、游國明、黃阿旺、陳平和、楊運安、曹演義等32人,同列為「羅東紙廠簡文憲等案」被告。 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3字第121號判決書,簡文憲於1949年6月由游陳川吸收參加地下組織,並先後介紹林政榮、楊堅鋒、張火樹、陳坤鐘加入,又先後邀約陳德楊、林城柏參與叛亂集會2次,邀約張萬金、簡金農參與叛亂集會1次,討論於中共攻臺時如何保護工廠及發展組織,於1950年底或1951年初亦邀約林坤源參與叛亂集會,但遭林拒絕。根據(43)審覆字第38號判決書,同案被告魏春喜稱其於1949年看到簡文憲閱讀新中國後,將此情形報告予保安司令部參謀陳榮貴,又於隔年2、3月間勸簡自首。1954年1月26日簡文憲被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同年8月13日與賴牡彬、陳阿井兩位同案被槍決。 簡文憲於獄中所寫的家書中,常提及對妻小辛苦的內疚、對岳母的關懷,以及勉勵子女讀書、和睦等。根據簡文憲三子簡聰德(1937年生)、四子陳惠德(從母姓,1940年生)、六子簡仁德(1948年生)回憶,簡文憲與陳番婆是入贅婚,簡文憲對岳母很好,其在1952年半夜被捕後,岳母哭瞎雙眼,簡家子女從此先後輟學、幫忙家計。自簡文憲被捕至解嚴前,每星期都有警察至簡家調查,1954年簡文憲遭槍決後,其岳母因傷心過度,隔年逝世,同時住家亦險遭查封,後因村長發動連署陳情才得以撤銷查封令。簡家子女日後求職常因「羅東紙廠簡文憲等案」遭刁難,因此大多選擇經商。1992年4月,時任立委陳定南曾出面請國防部查覆簡文憲死因。 簡德陳、陳惠德等人於1999年5月4日代表簡文憲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進金、郭惠珍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