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貴

陳榮貴(1919-),福建惠安人。 依(63)初特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福建省惠安縣經陳曉春介紹,參加共產黨。1973年3月17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6年7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汪錦麟等結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有刑求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行賄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