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錦麟

汪錦麟(1920-1982),臺灣臺北人。 依法務部調查局函文,其涉嫌參加匪黨組織。1971年10月21日被約談。1971年10月22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聲押獲准。1971年12月20日羈押期滿,經汪錦麟同意改以協助辦案名義,留置法務部調查局三張犂招待所。1973年5月7日交保釋回。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8月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經約談後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1日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