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神助
- 駱神助 男 1917年出生 1995年卒 福建 惠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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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817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駱神助(1917-1995),福建惠安人。依(62)初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教育廳輔導月刊發行人,駱神助在福建就讀晉江鄉村師範時,經徐萍踪吸收,參加讀書會,研讀匪黨理論書籍,後正式加入共產黨。任職螺峰小學時,吸收該校同事汪祝平、林仁水加入共產黨。擔任塗寨中心小學校長時,吸收該校同事謝軍加入共產黨。後轉任后港中心小學校長,藉舉辦成人補習班之便,向當地無知鹽民宣揚「共黨為勞動階級天堂」,灌輸共黨思想。來臺後受藍飛鳳之囑,安置黃中和等共黨分子至各地教育界工作。張隱約奉藍飛鳳之命來臺,與駱神助聯繫,接受駱領導,曾指示張隱約設法在報章投稿為匪宣傳,並組織「螺峰校友會」作為活動基礎,伺機發展,藍飛鳳又派駱飛龍來臺與其聯繫,轉達藍之指示,在臺設法組織宗親會,建立關係,加強共黨在臺潛力,曾協助同宗成立駱氏宗親會等情。1972年2月28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1976年6月21日保外就醫。1987年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1988年3月31日北監接管。1990年5月20日特赦免刑。08178申請案於2006年10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10月16日經第5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駱神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駱君之自白及另案被告何照興等人之供述為據,惟駱君縱有參加讀書會,宣揚共匪思想及協助成立宗親會等情,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駱神助(1917-1995),男,福建惠安人。出生於耕讀世家,1946年來臺,入長官公署教育處任職,之後持續服務公職。1971年底因「臺灣省教育廳駱神助案」而遭羈押入獄,時55歲。 12歲之前就讀私塾,後才就讀小學,1933年16歲時他才自惠安螺峰小學畢業,就讀晉江中學,1934年轉學晉江鄉村師範。1936年隨同校畢業生併入福建省立師範集中訓練,1937年畢業。自此先後任教於惠安縣各小學,曾擔任螺峰小學教師、教務主任,先後調任塗寨中心學校、后港中心學校校長。1946年辭職,2月底由惠安來臺,因昔日晉江中學校長陳泗孫引介給科長林紹賢,進入臺灣長官公署教育處任職。1946年3月起擔任第三科科員,負責地方教育行政。1953年借調至大陳義胞就業輔導會擔任專員,1966年回任臺灣省教育廳,先後擔任該廳《教育輔導月刊》編輯、經理等職。1968年和同鄉駱喚中共同成立「駱氏宗親會」,被推舉為常務理事。1971年3月《教育輔導月刊》改制為民營刊物,轉任發行人兼社長。同年10月邀集海內外惠安同鄉,成立「東南亞惠安同鄉聯誼會」,出任秘書長。 根據官方資料,駱神助所涉案件為「臺灣省教育廳駱神助案」。國共內戰爆發後,大量福建惠安籍人士來臺;1960年代末期多起政治案件均和惠安籍人士有關,因此又稱為「惠安案」。本案因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偵破張隱約、汪錦麟等涉嫌叛亂,發現駱神助涉嫌,遂於1971年12月28日傳訊,31日收押於臺北看守所。1973年1月7日因病重送醫,隨後保外就醫。至2月28日由警總軍法處羈押。 調查局在偵訊過程中,指控駱中學期間受師長灌輸左派思想,閱讀左傾書刊並和同儕研討共黨理論,在校期間經徐萍踪介紹加入讀書會,1935年經考核加入共黨組織。來臺後和張隱約取得聯繫,受張指示「利用報章為共黨宣傳」,並透過籌組校友會、宗親會和同鄉聯誼會等組織,建立關係,「企圖利用該等組織為共黨工作未果」。調查局移送本案至警總時,認當事人涉有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之嫌,但因到案後,並曾主動檢舉共黨份子26名,擔任華容專案臥底,「表現極為優異」,因此該局建請警總從輕量刑。軍事法庭審理時,以被告在惠安期間向鹽民灌輸共黨思想,來臺後迄未自首,並仍與匪黨聯繫、指示工作,係基於一貫之犯意,依「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論罪,但考量被告到案後與官方合作,酌情減輕其刑。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2)初特字第1號、(61)秤理字第7085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宣判後,配偶駱王絹不服提請覆判,經國防部軍法局駁回定讞。 由於駱患有多重慢性疾病,家屬即聲請保外就醫,直至判決確定後仍未執行。1987年7月蔣經國總統下令全國減刑,轉為有期徒刑15年。同年10月27日始移送臺北監獄執行。1990年5月20日李登輝總統下令對部份叛亂犯特赦及復權,獲釋出獄。晚年居住臺北市大安區,1995年7月3日辭世,享壽79歲。 2006年10月其子駱紳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求償聲請,基金會審核時認為原判決定罪係以當事人自白和他人供述為據,被告縱有參加讀書會宣揚共產思想及協助成立宗親會等情,亦難認為已達著手實施叛亂之階段,因此認定本案無確實證據,2007年10月16日經第五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同意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駱神助(1917-1995),男,福建惠安人。出生於耕讀世家,1946年來臺,入長官公署教育處任職,之後持續服務公職。1971年底因「臺灣省教育廳駱神助案」而遭羈押入獄,時55歲。 12歲之前就讀私塾,後才就讀小學,1933年16歲時他才自惠安螺峰小學畢業,就讀晉江中學,1934年轉學晉江鄉村師範。1936年隨同校畢業生併入福建省立師範集中訓練,1937年畢業。自此先後任教於惠安縣各小學,曾擔任螺峰小學教師、教務主任,先後調任塗寨中心學校、后港中心學校校長。1946年辭職,2月底由惠安來臺,因昔日晉江中學校長陳泗孫引介給科長林紹賢,進入臺灣長官公署教育處任職。1946年3月起擔任第三科科員,負責地方教育行政。1953年借調至大陳義胞就業輔導會擔任專員,1966年回任臺灣省教育廳,先後擔任該廳《教育輔導月刊》編輯、經理等職。1968年和同鄉駱喚中共同成立「駱氏宗親會」,被推舉為常務理事。1971年3月《教育輔導月刊》改制為民營刊物,轉任發行人兼社長。同年10月邀集海內外惠安同鄉,成立「東南亞惠安同鄉聯誼會」,出任秘書長。 根據官方資料,駱神助所涉案件為「臺灣省教育廳駱神助案」。國共內戰爆發後,大量福建惠安籍人士來臺;1960年代末期多起政治案件均和惠安籍人士有關,因此又稱為「惠安案」。本案因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偵破張隱約、汪錦麟等涉嫌叛亂,發現駱神助涉嫌,遂於1971年12月28日傳訊,31日收押於臺北看守所。1973年1月7日因病重送醫,隨後保外就醫。至2月28日由警總軍法處羈押。 調查局在偵訊過程中,指控駱中學期間受師長灌輸左派思想,閱讀左傾書刊並和同儕研討共黨理論,在校期間經徐萍踪介紹加入讀書會,1935年經考核加入共黨組織。來臺後和張隱約取得聯繫,受張指示「利用報章為共黨宣傳」,並透過籌組校友會、宗親會和同鄉聯誼會等組織,建立關係,「企圖利用該等組織為共黨工作未果」。調查局移送本案至警總時,認當事人涉有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之嫌,但因到案後,並曾主動檢舉共黨份子26名,擔任華容專案臥底,「表現極為優異」,因此該局建請警總從輕量刑。軍事法庭審理時,以被告在惠安期間向鹽民灌輸共黨思想,來臺後迄未自首,並仍與匪黨聯繫、指示工作,係基於一貫之犯意,依「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論罪,但考量被告到案後與官方合作,酌情減輕其刑。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2)初特字第1號、(61)秤理字第7085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宣判後,配偶駱王絹不服提請覆判,經國防部軍法局駁回定讞。 由於駱患有多重慢性疾病,家屬即聲請保外就醫,直至判決確定後仍未執行。1987年7月蔣經國總統下令全國減刑,轉為有期徒刑15年。同年10月27日始移送臺北監獄執行。1990年5月20日李登輝總統下令對部份叛亂犯特赦及復權,獲釋出獄。晚年居住臺北市大安區,1995年7月3日辭世,享壽79歲。 2006年10月其子駱紳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求償聲請,基金會審核時認為原判決定罪係以當事人自白和他人供述為據,被告縱有參加讀書會宣揚共產思想及協助成立宗親會等情,亦難認為已達著手實施叛亂之階段,因此認定本案無確實證據,2007年10月16日經第五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同意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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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教育廳輔導月刊發行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1號、(61)秤理字第708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因保外就醫期間獲特赦,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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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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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