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神助
- 駱神助 男 1917年出生 1995年卒 福建 惠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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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駱神助(1917-1995),男,福建惠安人。出生於耕讀世家,1946年來臺,入長官公署教育處任職,之後持續服務公職。1971年底因「臺灣省教育廳駱神助案」而遭羈押入獄,時55歲。
12歲之前就讀私塾,後才就讀小學,1933年16歲時他才自惠安螺峰小學畢業,就讀晉江中學,1934年轉學晉江鄉村師範。1936年隨同校畢業生併入福建省立師範集中訓練,1937年畢業。自此先後任教於惠安縣各小學,曾擔任螺峰小學教師、教務主任,先後調任塗寨中心學校、后港中心學校校長。1946年辭職,2月底由惠安來臺,因昔日晉江中學校長陳泗孫引介給科長林紹賢,進入臺灣長官公署教育處任職。1946年3月起擔任第三科科員,負責地方教育行政。1953年借調至大陳義胞就業輔導會擔任專員,1966年回任臺灣省教育廳,先後擔任該廳《教育輔導月刊》編輯、經理等職。1968年和同鄉駱喚中共同成立「駱氏宗親會」,被推舉為常務理事。1971年3月《教育輔導月刊》改制為民營刊物,轉任發行人兼社長。同年10月邀集海內外惠安同鄉,成立「東南亞惠安同鄉聯誼會」,出任秘書長。
根據官方資料,駱神助所涉案件為「臺灣省教育廳駱神助案」。國共內戰爆發後,大量福建惠安籍人士來臺;1960年代末期多起政治案件均和惠安籍人士有關,因此又稱為「惠安案」。本案因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偵破張隱約、汪錦麟等涉嫌叛亂,發現駱神助涉嫌,遂於1971年12月28日傳訊,31日收押於臺北看守所。1973年1月7日因病重送醫,隨後保外就醫。至2月28日由警總軍法處羈押。
調查局在偵訊過程中,指控駱中學期間受師長灌輸左派思想,閱讀左傾書刊並和同儕研討共黨理論,在校期間經徐萍踪介紹加入讀書會,1935年經考核加入共黨組織。來臺後和張隱約取得聯繫,受張指示「利用報章為共黨宣傳」,並透過籌組校友會、宗親會和同鄉聯誼會等組織,建立關係,「企圖利用該等組織為共黨工作未果」。調查局移送本案至警總時,認當事人涉有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之嫌,但因到案後,並曾主動檢舉共黨份子26名,擔任華容專案臥底,「表現極為優異」,因此該局建請警總從輕量刑。軍事法庭審理時,以被告在惠安期間向鹽民灌輸共黨思想,來臺後迄未自首,並仍與匪黨聯繫、指示工作,係基於一貫之犯意,依「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論罪,但考量被告到案後與官方合作,酌情減輕其刑。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2)初特字第1號、(61)秤理字第7085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宣判後,配偶駱王絹不服提請覆判,經國防部軍法局駁回定讞。
由於駱患有多重慢性疾病,家屬即聲請保外就醫,直至判決確定後仍未執行。1987年7月蔣經國總統下令全國減刑,轉為有期徒刑15年。同年10月27日始移送臺北監獄執行。1990年5月20日李登輝總統下令對部份叛亂犯特赦及復權,獲釋出獄。晚年居住臺北市大安區,1995年7月3日辭世,享壽79歲。
2006年10月其子駱紳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求償聲請,基金會審核時認為原判決定罪係以當事人自白和他人供述為據,被告縱有參加讀書會宣揚共產思想及協助成立宗親會等情,亦難認為已達著手實施叛亂之階段,因此認定本案無確實證據,2007年10月16日經第五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同意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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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教育廳輔導月刊發行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1號、(61)秤理字第708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因保外就醫期間獲特赦,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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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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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