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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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桂生(1919-1999),福建惠安人。 依(62)初特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縣政府調用督學,1937年其就讀福建省立師範時,由黃繼禹吸收加入共產黨,來臺後涉嫌引進匪黨分子李友邦、曾土林、連柳枝、陳貽模、莊連城、何朝興於鳳山國校任教,曾與李友邦、曾土林、張隱約、何朝興等參加由汪錦麟召集之匪黨會議,又曾收留李友邦於其住所住宿,幫助其偷渡等情。1972年6月26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986年10月30日假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10月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調查局及軍事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蘇茂松、駱神助、張隱約之證詞為據,但審判中其矢口否認,而證人蘇茂松係供稱「曾桂生是匪黨分子, 曾也告知黃繼禹是匪黨分子,並說他是黃繼禹吸收的。」其證言無非傳聞自其本人,與其本人之自白無異。證人駱神助係供稱「曾桂生是匪黨分子,是我向調查局檢舉的」,但該證人究係根據何種證據認曾君為匪黨分子,原判決未加以調查。證人張隱約只是聽聞李友邦告訴他「曾土林曾向曾桂生借錢。」亦屬傳聞證據。又查無其他證據足認其在調查局或偵查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實,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政府調用督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葳孝字第1311號、(62)初特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經假釋,執行有期徒刑14年4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