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宗

張榮宗(1926-),福建惠安人。

依(66)諫判字第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縣路竹國小教員,其在福建惠安就讀仙遊師範學校時,經柳永忠吸收,參加匪黨外圍組織「讀書會」。復經柳介紹,正式加入共產黨,並受其領導,經常與程嘉亨、張哲芳等擧行小組會,研讀匪黨書刊,柳匪畢業離校後,該小組由其繼續領導。其來臺後,經由王尚廉介紹,至高雄鳳山國小任教,復參加該校校長曾桂生所領導之共黨小組,先後與匪黨分子曾土林、莊連城、陳玉興、葉生奇等,多次在曾桂生宿舍內集會,並參與校對雜有匪幹作品之兒童歌曲選等情。1976年11月27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6年。1977年復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9條第1項第2款判處免刑。

其於2001年3月提出申請,2003年4月經第3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陳玉興、葉生奇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證人也僅證稱張於其1948年來臺曾參加鳳山國小校長曾桂生所領導之小組開會,未明確證明其確有參加共黨組織,且其係於1976年間始被查獲,原判決亦稱20餘年來未發現其有為匪工作之事證,從而並無證據證明其持續參加組織或保持聯絡,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路竹國小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99號
    • 判決主文: 免刑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1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