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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嘉義市經商,因收留事件參與者,於同年4月8日遭國府軍羅織「危害民國」罪名逮捕,羈押4月餘,遭受刑求,且家中財物被奪。獲釋後仍時受軍警騷擾並搜括財物,受難者遂逃亡約4年。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1.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