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城 (蔡鐵城)
- 蔡金城 (蔡鐵城) 男 1923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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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金城(1923-1953),臺灣臺中人。
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縣議會事務員,其參加郭明哲之社會科學研究會,又經羅秋榮介紹參加廖學銳之讀書會,研究匪黨書籍,曾先後閱讀《新華日報》、《大公報》、《文匯報》、《社會主義之路》、《克魯泡特金互助論》等書刊。曾撰寫「罵」詩文及「獄中創作集」,以及日記備載政府不欲和平、破壞停戰協定等言論,並投稿《力行報》,亦劃分共產主義革命步驟及參加討論恢復臺省工委會等情。1951年9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9月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羅秋榮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有參加廖學銳之讀書會、劃分共產主義革命步驟及參加討論恢復匪臺省工委會等情,原審未予查證敘明,縱其有閱讀新華日報、社會主義之路等書籍,並撰寫詩文日記等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難認其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蔡鐵城(1923–1953),男,臺中大甲人,本名金城,後改名為鐵城,1952年被捕時30歲。大甲公學校高等科畢業,在鐵路局彰化段上班。後留學日本,兵庫縣立柏原中學畢業,入神戶高等商業學校就讀。除習用日文之外,年輕時曾受大甲詩人蔡輝煌調教,漢文修養亦佳。戰後任《和平日報》記者,社址在臺中巿,嘉義分社成立後,蔡為該分社採訪組長。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曾帶學生參加鍾逸人領導的二七部隊,國軍第二十一師進入臺中後,退至埔里,烏牛欄一役後同年4月被捕,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6)特字第3號判決書以內亂罪判有期徒期4年入獄,1949年出獄,實際刑期約2年6個月。出獄後在《臺灣民聲日報》擔任記者。也出任臺中縣議會事務員,為議長李晨鍾之祕書。 1952年蔡鐵城因涉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廖學銳等案」被捕。主要是因1947年年底臺共謝雪紅逃到香港,成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49年7月臺盟由香港輾轉得到一份《臺灣恥政三週年告同胞書》,擬予以複製在臺灣發送。但事隔不久即遭舉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隨即逮捕印刷成員廖學銳,即廖學銳案。蔡鐵城遭此案牽連,與同案廖學銳、蔡金河、廖金照等均遭重判。1953年2月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283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9月6日遭執行槍決,命喪馬場町。 據官方之判決書所載,蔡鐵城被控於1945、1946年間參加郭明哲之社會科學研究會,又經羅秋榮介紹參加廖學銳之讀書會,研究共產主義,曾先後閱讀《新華日報》、《大公報》、《文匯報》、《社會主義之路》、克魯泡特金《互助論》等反動書刊。1949年國共和談破裂後,撰寫「罵」詩文及「獄中創作集」、日記等,其中記載政府不欲和平、破壞停戰協定等,攻擊政府、詆毀元首,並投稿《力行報》,發表煽動人民仇視政府之言論。判決書中指出蔡自詡為共產主義革命者,將革命劃分革命三步驟:第一,以文化工作宣傳主意和政策,使人民信仰共產主義;第二,爭取民心,組織群眾,使人民擁護共產主義;第三,領導人民推翻政府,實施共產主義政策。1949年出獄後,1950年4月,仍與廖金和、羅秋榮等人往來,並和許分、廖金和等人討論恢復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此一判決書中官方將二二八事件前後蔡的行動,和日後的讀書會、民主自治同盟、臺灣省工委會掛勾,羅織甚廣,中部一帶牽連尤多,僅大甲一地就有不少人被判死刑。 曾於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獲得賠償,蔡敏於1999年9月13日代表蔡鐵城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蔡鐵城(1923–1953),男,臺中大甲人,本名金城,後改名為鐵城,1952年被捕時30歲。大甲公學校高等科畢業,在鐵路局彰化段上班。後留學日本,兵庫縣立柏原中學畢業,入神戶高等商業學校就讀。除習用日文之外,年輕時曾受大甲詩人蔡輝煌調教,漢文修養亦佳。戰後任《和平日報》記者,社址在臺中巿,嘉義分社成立後,蔡為該分社採訪組長。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曾帶學生參加鍾逸人領導的二七部隊,國軍第二十一師進入臺中後,退至埔里,烏牛欄一役後同年4月被捕,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6)特字第3號判決書以內亂罪判有期徒期4年入獄,1949年出獄,實際刑期約2年6個月。出獄後在《臺灣民聲日報》擔任記者。也出任臺中縣議會事務員,為議長李晨鍾之祕書。 1952年蔡鐵城因涉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廖學銳等案」被捕。主要是因1947年年底臺共謝雪紅逃到香港,成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49年7月臺盟由香港輾轉得到一份《臺灣恥政三週年告同胞書》,擬予以複製在臺灣發送。但事隔不久即遭舉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隨即逮捕印刷成員廖學銳,即廖學銳案。蔡鐵城遭此案牽連,與同案廖學銳、蔡金河、廖金照等均遭重判。1953年2月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283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9月6日遭執行槍決,命喪馬場町。 據官方之判決書所載,蔡鐵城被控於1945、1946年間參加郭明哲之社會科學研究會,又經羅秋榮介紹參加廖學銳之讀書會,研究共產主義,曾先後閱讀《新華日報》、《大公報》、《文匯報》、《社會主義之路》、克魯泡特金《互助論》等反動書刊。1949年國共和談破裂後,撰寫「罵」詩文及「獄中創作集」、日記等,其中記載政府不欲和平、破壞停戰協定等,攻擊政府、詆毀元首,並投稿《力行報》,發表煽動人民仇視政府之言論。判決書中指出蔡自詡為共產主義革命者,將革命劃分革命三步驟:第一,以文化工作宣傳主意和政策,使人民信仰共產主義;第二,爭取民心,組織群眾,使人民擁護共產主義;第三,領導人民推翻政府,實施共產主義政策。1949年出獄後,1950年4月,仍與廖金和、羅秋榮等人往來,並和許分、廖金和等人討論恢復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此一判決書中官方將二二八事件前後蔡的行動,和日後的讀書會、民主自治同盟、臺灣省工委會掛勾,羅織甚廣,中部一帶牽連尤多,僅大甲一地就有不少人被判死刑。 曾於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獲得賠償,蔡敏於1999年9月13日代表蔡鐵城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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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縣議會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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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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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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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