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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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輝煌(1901-1987),臺灣臺中人。 依(42)安度字第063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事運輸業,其與王三派友善,當王三派逃亡期間,曾由王明德聯絡,在大甲水尾山晤面。1952年3月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1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8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同案被告王三派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其事,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運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3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