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德

王明德(1932-2000),臺灣臺中人。

依(42)安度字第0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於胞兄王三派逃亡期間,,為其胞兄與蔡輝煌居中聯絡等情。1952年3月1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1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9月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因匪諜王三派為其之胞兄,即推斷其「應明知王三派為匪諜」,但並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明知王三派為匪諜,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木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3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