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曉非

白曉非(1927-),男,合江依蘭人,被捕時26歲,留越國軍管訓總處政治部護國日報社中尉記者。 1949年8月,湖南省長沙綏靖公署兼湘省主席程潛及華中長官公署副長官兼第一兵團司令陳明仁,私自與中共協商後「投共」,政府派黃杰入主湖南省,但之後國軍在戰事中陷入困境。 1949年12月13日開始,黃杰率領的第一兵團殘部及其他國軍殘部陸續撤退到越南,至1950年1月31日止,包含眷屬、學生、憲兵、警察等人員在內,約計有32,457人,分駐於富國島、金蘭灣。 嗣該留越國軍部隊進行數次整編,設有管訓總處、第一、二、三管訓處,以及憲兵隊、軍官訓練班等單位。 1949年12月28日,白曉非隨軍隊抵越北邊境之孟陽市時,遭強行帶往兵團部收押,1950年3月奉命撤往富國島,1950年5月8日始因兵團部參謀長何竹本將軍之命令而獲釋。 然而,1953年6月,留越國軍管訓總處政治部主任謝應芬至白曉非任職之《護國日報》社詢問有無見到王明德(留越國軍軍官團附設行政班第二大隊第5中隊學員),隨後將白曉非、王鐵軍(留越國軍管訓總處上尉附員)兩人逮捕羈押。1953年6月20日白曉非遭解送國防部軍法局羈押。 1954年1月8日,白曉非獲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白曉非以其遭受羈押為由,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2000年11月6日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作出89年度賠字第3號決定,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 至於賠償範圍,由於白曉非遭受羈押之事實,僅有1953年10月22日國防部裁定書稱白曉非於1953年10月19日將羈押屆滿2個月,有延長羈押期間之必要等語,士林地方法院故僅同意依1953年8月20日至1953年10月19日為賠償範圍,共計62日。 嗣白曉非提起上訴,士林地方法院作出90年度賠更字第6號決定,同意以1953年10月20日至1954年1月8日為賠償範圍,共計81日。 白曉非復以其1953年6月20日至1953年8月19日遭受羈押之部分,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2002年5月22日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作出90年度賠字第53號決定,認為上述賠償範圍有國防部軍法局所供回函以及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可稽,故同意依此範圍予以賠償,計61日,白曉非遭羈押日數共計204日。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