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河
- 蔡金河 男 1914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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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金河(1914-1993),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陳明新誘惑教育暨其兄蔡西涵之影響,而加入朱毛匪幫。1952年1月1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1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11月再次提出申情,2008年6月經第5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明新之供述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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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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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