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河

  • 蔡金河 1914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雲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金河(1914-1993),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陳明新誘惑教育暨其兄蔡西涵之影響,而加入朱毛匪幫。1952年1月1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1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11月再次提出申情,2008年6月經第5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明新之供述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安訴字第277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