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河
- 蔡金河 男 1914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雲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金河(1914-1993),男,雲林北港人,1952年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捕,時業商,年39歲,初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後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依據官方檔案,其是受到其兄蔡西涵與陳明新之影響而加入共黨。其兄曾於1931年經吳丁炎勸募,加入臺灣共產黨支援組織「臺灣赤色救援會」,參加北港一帶的青年班活動,透過座談會等方式吸收農工大眾投身反殖民政府運動。而同案之陳明新即為吳丁炎之女婿。
1952年1月被雲林縣警察局刑警隊逮捕,同月15日被羈押。1952年6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1952年8月1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對蔡金河等21人做成(41)安潔字第2645號之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2年11月14日經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批示改處有期徒刑15年。1953年1月6日經總統蔣介石同意。1953年1月20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七十六號代電核定。故1953年1月24日終審時,被以相同罪名,改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先後於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服刑,迄1967年1月14日刑期屆滿開釋,實際執行期間自1952年1月15日至1967年1月14日止,計15年。服刑期間曾被捲入「軍人監獄再叛亂案」,1957年9月26日經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偵查終結後不起訴。
2006年9月15日,其媳婦蔡連碧代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9月1日經第五屆第十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07年11月20日,因其養女蔡秋蜜前次未提出申請,應得之賠償金被保留,故由蔡秋蜜之子蔡榮銅再次提出申情,2008年6月9日經第五屆第十九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蔡金河參加共黨組織,係以蔡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明新之供述為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淑容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