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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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新(1918-1953),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其曾加入朱毛匪幫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組織,後因強盜案被判刑,出獄後復與廖學信恢復匪幫關係,由廖學信領導指揮在雲林縣北港鎮五塊寮及嘉義縣朴子鎮一帶活動,從事教育與吸收工作,並收集「二二八」時所搶得武器彈藥藏備武裝叛亂之用。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1月2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張溜等人之供述為據,並未調查其他具體之證據,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組織之性質、目的、工作內容及有何為匪活動之行為均未予詳查具體敘明,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