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新
- 陳明新 男 1918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雲林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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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明新(1918-1953),別號陳鐵,男,雲林北港人。1952年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捕,時為小販(酒商),年35歲,後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1933年自北港國民學校畢業後曾任北港糖廠臨時工人,於1947年二二八事件時,參加張志忠(張梗,1910-1954)所組織之「自治聯軍」,投入蔡建東擔任隊長之嘉義支隊。1947年8月加入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後因涉入與張志忠在同年8月搶劫西螺派出所武器案,同年9月被臺北地方法院以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1950年2月獲釋。1952年又因涉入省工委會案陳明新等案被捕,時家中有妻吳碧霞及子女共4人。
岳父吳丁炎(1899-1947),是日治時期北港地區臺灣文化協會成員。1931年,日本殖民政府對臺灣共產黨發動大檢舉後,吳丁炎加入了臺共支援組織「臺灣赤色救援會」,負責北港一帶的組織行動,先後招募吳博、楊茂松、許啟明、蔡西涵、蔡紡、呂賽、陳越等加入青年班活動,透過座談會等方式吸收農工大眾投身反殖民政府運動。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吳丁炎意外身亡。根據官方檔案,吳丁炎的驟逝,導致他的女婿陳明新及兒子吳沼木(1926-1952)對國民政府心生不滿,分別加入中共在臺地下黨組織「省工委會」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
依據官方檔案,陳明新在1950年2月強盜罪徒刑獲釋後,與廖學信恢復共黨關係,由廖學信領導指揮,在雲林縣北港鎮(應為元長鄉)五塊寮及嘉義縣朴子鎮一帶活動,從事教育與吸收黨員等工作,並收集二二八事件時所搶得武器彈藥藏備武裝叛亂之用。案發後先後逃匿於陳媽居、黃開、王象等處。
1952年1月23日,至北港鎮市場購物時,遭線民密報,之後於土庫鎮新莊仔附近被刑警丁德發逮捕。1952年6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1952年8月1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對陳明新等21人做成(41)安潔字第2645號之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其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3年1月20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七十六號代電核定。1953年1月28日,由憲兵第八團綁赴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財產沒收部分,經查無財產,1953年5月29日奉國防部(42)廉庚字第569號令核准免予執行。
1999年12月23日,其妻章吳碧霞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7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明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張溜等人之供述為據,並未調查其他具體之補強證據,且原判決對陳君所參加之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組織,其性質、目的及工作內容為何?有何為匪活動之行為,亦未予詳查具體敘明,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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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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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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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