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象

  • 王象 1905年出生 臺灣省 嘉義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象(1905-1973),臺灣嘉義人。 依(42)審復字第0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陳孝介紹陳明新(又名為陳逢)寄居時,明知陳明新因參加「二二八」事變,為避免政府復行逮捕而潛逃之犯人,允收留其居住。1952年2月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判以《刑法》第164條第1項「連續藏匿犯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8年4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3月經第5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象與陳明新來往,思想受其影響而予交付感化,應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00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犯人、于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 2年6月、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