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孝
- 陳孝 男 1909年出生 1974年卒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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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警務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孝(1909-1974),男,雲林北港人,1951年遷居嘉義新港。1952年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押,時業商,年44歲,初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後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依據官方檔案,其與陳明新早期即互認識,陳因案在逃後,曾在嘉義及新港等地聞見政府當局公告,並有汽車隊宣傳勸導陳明新自首。1951年7月間,因陳明新至其住所要求暫住,乃引至王象家中,偽稱陳明新因經商失敗須休養一時,請予暫住。
1952年1月28日,聞陳明新被捕後,向北港警察分局自首。1952年2月12日被羈押。1952年6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1952年8月1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對陳孝等21人做成(41)安潔字第2645號之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藏匿叛徒」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2年10月17日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示改處有期徒刑15年。1953年1月6日經總統蔣介石同意。1953年1月20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七十六號代電核定。故1953年1月24日終審時,被以相同罪名改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先後於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服刑,1967年2月11日刑滿開釋。實際執行期間自1952年2月12日起至1967年2月11日止,計15年。
1999年9月18日,其子陳崇文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6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陳明新,係以其之自白及陳明新、王象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是否明知陳明新為共黨分子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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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藏匿叛徒,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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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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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