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陳明新等案
戰後初期,中國共產黨決定在臺灣成立工作委員會。1946年,中共中央派蔡孝乾、張志忠等人返臺籌組「省工委會」,立即透過各種管道滲透進臺灣各個階層。
據官方檔案,本案關鍵人物陳明新於1947年二二八事件時,即參與張志忠所組織之「自治聯軍」,投入蔡建東擔任隊長之嘉義支隊。1947年8月間,陳明新加入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同年9月因涉入與張志忠搶劫西螺派出所武器案,被臺北地方法院以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1950年2月獲釋。假釋出獄後,參與廖學信領導指揮之共黨活動,於雲林北港、雲林元長五塊寮、嘉義朴子一帶教育及吸收相關人員,並收集二二八事件遺留之武器彈藥供使用。
陳明新的岳父吳丁炎(1899-1947),是日治時期北港地區臺灣文化協會成員,亦是1931年後臺灣共產黨支援組織「臺灣赤色救援會」重要幹部。吳丁炎負責北港一帶的班組織行動,先後招募吳博、楊茂松、許啟明、蔡西涵、蔡紡、呂賽、陳越等加入青年班活動,透過座談會等方式吸收農工大眾投身反日運動。戰後吳丁炎驟逝,他的兒子吳沼木及女婿陳明新,被官方指稱加入中共在臺地下組織「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及「省工委會」。
1952年6月16日,全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1952年8月1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對陳明新、張溜、陳越、張有義、陳孝、蔡金河、陳媽居、蔡武考、蔡朝、蔡秋桐、蔡梱、謝秋波、陳尾定、楊茂松、張算、張明、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等21人做成(41)安潔字第2645號之判決。本案被告除原被判處死刑之陳明新、張溜、陳越、陳媽居4人外,其他17人之量刑,皆有被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或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批示改判,並經總統蔣介石同意,其中蔡梱被桂永清從有期徒刑12年批示改判死刑。1953年1月20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七十六號代電核定。
本案所牽連之21人,除吳長發與曾雲造為本籍福建省福鼎縣之逃兵;陳越、陳孝為嘉義縣人以外,其餘17人皆為雲林縣人。據1953年1月24日終審判決結果,陳明新、張溜、陳越、陳媽居、蔡梱5人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陳孝1人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蔡金河、陳尾定、張明3人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張有義1人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幫助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蔡武考、蔡朝、楊茂松3人被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謝秋波、吳旺、黃能添、曾雲造、張坪、蔡秋桐6人被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另有張算1人交付感化。另案相關之步槍2支、子彈105發、手榴彈5枚及《新民主主義》10本均被沒收。
後續執行部分,陳明新、張溜、陳越、陳媽居、蔡梱5人於1953年1月28日,由憲兵第八團綁赴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張有義、陳孝、蔡金河、蔡武考、蔡朝、蔡秋桐、謝秋波、陳尾定、楊茂松、張明、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15人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蔡金河、陳孝、張有義、陳尾定4人後又被轉送至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張算1人先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感化,後又被轉送至土城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財產沒收部分,陳明新、張溜2人經查無財產,陳越、陳媽居、蔡梱、張有義4人經查因子女多未成年,1953年5月29日奉國防部(42)廉庚字第569號令核准免予執行。
本案所牽連之21人中,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並獲得補償者為陳明新、張溜、陳越、陳媽居、蔡梱、蔡金河、黃能添、張算、張坪、蔡秋桐、陳孝、蔡朝、張有義、謝秋波、陳尾定、楊茂松、張明、吳旺18人。未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者為蔡武考、曾雲造、吳長發3人,其中蔡武考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並獲得補償。獲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者為陳明新、張溜、陳越、陳媽居、蔡梱、蔡金河、蔡武考、黃能添、張算、張坪、蔡秋桐、陳孝、蔡朝、張有義、謝秋波、陳尾定、楊茂松、張明、吳旺19人。未獲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者為曾雲造、吳長發2人。
吳沼木與陳明新案其實一脈相承,卻被各自劃分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省工委會案,由於兩組織及衍伸的案件牽扯不清,可見其中存在軍警及情治單位羅織案情之可能。細究兩案,涉案人多出身雲林縣北港、土庫、元長、東勢、麥寮一帶,而其共同人物與組織和吳沼木及日治時期赤色救援會相關,極為明顯。
歸納本案之被判刑者,其中張溜、陳越、蔡秋桐、楊茂松為日治時期吳丁炎及赤色救援會的直接關係者,其活動紀錄在1939年由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發行的《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編:領臺後的治安狀況》可見。陳明新以外之其他人員,又以張溜為核心,輻射出深淺不一的血緣、地緣或學緣關係。又根據蔡孝乾檔案,早在1950年7月,參謀總長周至柔已經掌握日治時期臺共名單,此案可視為政府針對日治時期臺共分子進行清肅行動的一環,亦即日治時期左翼運動的戰後遺緒。此案與「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吳沼木等案」,牽連雲林北港、元長及嘉義一帶的農村菁英與農民頗眾,對臺灣農村造成深刻影響。
1.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陳明新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65。
2.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陳明新〉,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 A305050000C/0040/0410.9/75296702。
3.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蔡孝乾〉,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 A305050000C/0036/0410.9/44904440。
4. 國防部軍務局,〈陳明新等叛亂一案罪刑審核簡明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1/1571.3/1111/1/010。
5.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
1939《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 III》。東京:綠蔭書房(1986復刻)。
6. 國家安全局
1961《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臺北:國家安全局。
7. 林正慧
2009〈1950年代左翼政治案件探討:以省工委會及臺盟相關案件為中心〉,《臺灣文獻》60(1):頁395-478。
8. 林正慧
2017〈隱身的左翼武裝:二二八事件中的自治聯軍〉,收於許文堂主編,《軍事佔領下的臺灣:張炎憲教授逝世週年紀念》,頁281-360。臺北:臺灣教授協會。
9. 陳淑容
2023〈竹林與蔗園:雲嘉地區左翼運動及其戰後遺緒(1920s-1950s),收於許雪姬主編,《「世界‧啟蒙‧在地:臺灣文化協會百年紀念」(上)》,頁281-308。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10. 本案當事人或家屬申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檔案資料。
11.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詳如公告撤銷名冊)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0月4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10B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