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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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明 1908年出生 1958年卒 臺灣 雲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警務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明(1908-1958),雲林東勢人。1952年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捕,時為農民,年45歲,初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後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依據官方檔案,其於1951年5月間,經張溜介紹與陳明新後,加入共黨組織,編入東勢小組。官方認為其雖知張溜係犯案逃犯,同年6-7月張溜將陳明新接去同住,曾囑其前往吳復家通知陳,張溜係「共黨分子」甚為明顯,卻未加以檢舉。 1952年1月被雲林縣警察局刑警隊逮捕,同月13日被羈押。1952年6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1952年8月1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對張明等21人做成(41)安潔字第2645號之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1952年11月14日經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批示改處有期徒刑15年。1953年1月6日經總統蔣介石同意。1953年1月20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七十六號代電核定。故1953年1月24日終審時,被以相同罪名改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8年4月9日於服刑期間因肺結核病逝於基隆陸軍第六一醫院。實際執行期間自1952年1月13日起至1958年4月9日止,計6年2個月又27日。 1999年5月18日,其妻張林切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根據申請人口述,次子代筆記述,張明受牽連原因,乃張溜在逃亡期間,到女兒張忍家中,順道至當事人家中吃頓飯,就被情治人員懷疑參加共黨組織,遭判15年之刑期。張林切之陳述提及,張明於基隆陸軍第六一醫院死亡,乃刑求逼供造成,導致不可彌補傷害而吐血身亡。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君參加共黨組織,僅有同案被告陳新明之供述為據,惟張君審理中矢口否認,此外別無具體證據足證其參加共黨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淑容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實際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27日,1958年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