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
- 張明 男 1908年出生 1958年卒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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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明(1908-1958),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張溜介紹與陳明新後,加入匪幫,編入東勢小組。1952年1月1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58年4月9日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有同案被告陳新明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矢口否認,此外別無具體證據足證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張溜介紹與陳明新後,加入匪幫,編入東勢小組。1952年1月1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58年4月9日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有同案被告陳新明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矢口否認,此外別無具體證據足證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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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實際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27日,1958年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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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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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