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再興

邱再興(1933-),湖南醴陵人。 依(44)德俞字第008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陵軍艦輪機二等兵,其平素喜讀左傾文藝與共匪理論,又與張明生共謀乘機劫艇投匪等情。1953年10月22日被羈押。1955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10月2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判決書所述其等計畫劫船投匪,並提議購買毒藥暈倒官兵,遭同案被告韓君反對等情,為尚在謀議階段,難證明已達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嘉陵軍艦輪機二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德俞字第0084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