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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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溜(1905-1953),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其為日共臺灣民族支部分子,二二八事變後曾引帶張志忠逃匿,並保管當時搶得武器彈藥。後正式加入朱毛匪幫,先後受廖清纏、廖學信領導,曾陸續吸收吳復、吳沼木、蔡添丁、陳老在、陳配、蔡啓安等加入組織,擔任小組長,曾以《新民主主義》、《光明報》、《列寧的演講》等書刊教育其所屬組員,在五塊寮、北港鎮、朴子鎮一帶活動等情。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1月2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11月2日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共同被告陳越等之供述及獲案步槍2支、手榴彈5枚、《新民主主義》等10本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詳查敘明,而其縱有吸收吳復等人參加組織及以《新民主主義》、《光明報》、《列寧的演講》等書教育他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