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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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溜 1905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雲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溜(1905-1953),化名老夫,男,雲林東勢人。1952年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捕,時為小販,年48歲,後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其為日治時期臺灣共產黨的外圍組織「臺灣赤色救援會」之成員。1931年在北港地區左翼領袖吳丁炎的招募下,與吳博、楊茂松、許啟明、蔡西涵、蔡紡、呂賽、陳越等加入臺灣赤色救援會青年班活動,透過座談會等方式吸收農工大眾投身反殖民政府運動。 依據官方檔案,張溜除為日本共產黨臺灣民族支部分子,也曾於二二八事件後引領張志忠逃匿,並保管當時搶得的武器彈藥。後正式加入省工委會,並在廖清纏、廖學信領導下,先後吸收吳復、吳沼木、蔡添丁、陳老在、陳配、蔡啓安等加入共黨組織,擔任小組長,以《新民主主義》、《光明報》、《列寧的演講》等書刊教育其所屬組員,在五塊寮、北港鎮、朴子鎮一帶活動。 1952年1月1日,因遭線民密報,與同案的吳長發、曾雲造一同在同安清溪埔寮的草寮被雲林縣警察局刑警隊逮捕。1952年6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1952年8月1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對張溜等21人做成(41)安潔字第2645號之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其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3年1月20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七十六號代電核定。1953年1月28日,被憲兵第八團綁赴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財產沒收部分,經查無財產,1953年5月29日奉國防部(42)廉庚字第569號令核准免予執行。 2000年9月4日,其女張雪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復於2001年7月23日提出補件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於2002年7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後因張溜之長女吳張忍病逝,家屬乃於2002年8月重新申請辦理,2002年11月2日經第二屆第二十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共同被告陳越等之供述及獲案步槍2支、手榴彈5枚、《新民主主義》等10本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詳查敘明,而其縱有吸收吳復等人參加組織及以《新民主主義》、《光明報》、《列寧的演講》等書教育他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淑容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死刑、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