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媽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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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媽居 1911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雲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媽居(1911-1953),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張溜吸收加入匪幫,之後由張溜介紹周姓、徐姓兩人匿居其家。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1月2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張溜、陳明新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又縱其被吸收加入匪幫、藏匿共同被告及閱讀新民主主義一書,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