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媽居
- 陳媽居 男 1911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雲林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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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媽居(1911-1953),男,雲林麥寮人,1952年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捕,時為農民,年43歲,後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曾於日治時期因農民組合事件入獄,並在1946年11月經臺南縣警察局調查曾參與臺南州皇民奉公會的活動。依據官方檔案,陳媽居經張溜吸收加入共黨,並曾允許張溜介紹周姓、徐姓兩人匿居其家。
1952年1月被雲林縣警察局刑警隊逮捕。1952年6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1952年8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對陳媽居等21人做成(41)安潔字第2645號之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其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3年1月20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七十六號代電核定。1953年1月28日,被憲兵第八團綁赴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經查因子女多未成年,1953年5月29日奉國防部(42)廉庚字第569號令核准免予執行。
1999年8月30日,其子陳光榮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7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張溜、陳明新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又縱其被吸收加入匪幫、藏匿共同被告及閱讀《新民主主義》一書,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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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起訴、未具體求刑、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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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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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