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算
- 張算 男 1935年出生 臺灣 雲林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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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算,1935年生,男,雲林東勢人,1952年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捕,時為農民,年18歲,初判無罪,後被改判交付感化3年。
依官方檔案,其與同案張溜為堂叔侄,明知張溜犯案在逃,帶一逃犯欲借住其家被拒而匿居附近山洞,為其所知,卻未告密檢舉。1952年1月被雲林縣警察局刑警隊逮捕。1952年6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1952年8月1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對張算等21人做成(41)安潔字第2645號之判決,判處其無罪。1952年10月17日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示改處交付感化3年。1953年1月6日經總統蔣介石同意。1953年1月20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七十六號代電核定。故1953年1月24日終審時,被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交付感化。後先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約1年後轉送至土城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直至1956年7月6日開釋,實際執行期間自1953年2月1日起至1956年7月6日止,計3年5個月又6日。
1999年5月3日,張算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3日經第一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思想不正,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保安處分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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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無罪,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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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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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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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