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尾定

  • 陳尾定 1920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雲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尾定(1920-1993),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通訊員,其涉嫌閱讀張溜交付之《新民主主義》,並受張君吸收加入匪幫。1952年1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1月2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有同案被告陳明新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矢口否認,此外別無具體證據足證其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通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