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尾定

  • 陳尾定 1920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雲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警務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尾定(1920-1993),男,雲林麥寮人。1952年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捕,時為《台灣新生報》高雄分社通訊員,年32歲,初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後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依據官方檔案,其涉嫌閱讀張溜交付之《新民主主義》,並受張君吸收加入共黨。與同案陳媽居係親堂叔姪關係,被指由於陳媽居有共黨分子之嫌至為明顯,而其身為報社通訊員,不能謂不知《新民主主義》為共黨書籍而不檢舉。 1952年1月被雲林縣警察局刑警隊逮捕,同月24日被羈押。1952年6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1952年8月1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對陳尾定等21人做成(41)安潔字第2645號之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1952年11月14日經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批示改處有期徒刑15年。1953年1月6日經總統蔣介石同意。1953年1月20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七十六號代電核定。故1953年1月24日終審時,被以相同罪名改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先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服刑,1967年1月23日刑滿開釋。實際執行期間自1952年1月24日起至1967年1月23日止,計15年。 1999年4月22日,其子陳勝雄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其次子陳泙泉復於於1999年6月4日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2月13日經第一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尾定參加共黨組織,僅有同案被告陳明新之供述為據,惟陳君於審理中矢口否認,此外別無具體證據足證其參加共黨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淑容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通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起訴、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