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有義

  • 張有義 1914年出生 1997年卒 臺灣 雲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警務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有義(1914-1997),男,雲林東勢人,後遷居臺東池上。1952年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捕,時業農,年39歲,初判有期徒刑6年,後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依據官方檔案,其與張溜本屬親族,明知張溜為在二二八事件活動之共黨分子,仍為之運送手槍3枝至臺北交張道福。 1952年1月被雲林縣警察局刑警隊逮捕,同月9日被羈押。1952年6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1952年8月1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對張有義等21人做成(41)安潔字第2645號之判決,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另以「未受允准運輸軍用槍而無正當理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6年。1952年11月14日經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批示改處有期徒刑15年。1953年1月6日經總統蔣介石同意。1953年1月20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七十六號代電核定。故1953年1月24日終審時,被改以相同罪名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幫助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沒收財產部分,經查因子女多未成年,1953年5月29日奉國防部(42)廉庚字第569號令核准免予執行。先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服刑,1967年1月8日刑滿開釋。實際執行期間自1952年1月9日起至1967年1月8日止,計15年。 1999年9月6日,其子張和榮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7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有義幫助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張君與共同被告張溜供述張君曾為張溜運送手槍3枝交予張道福等為據,惟張君是否知悉張溜為共黨分子?張道福之身分如何?交付手槍之目的為何?是否確有手槍3枝?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於偵訊時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張溜之供述為據,並未再另行調查其他具體之補強證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淑容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幫助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幫助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未受允准運輸軍用槍而無正當理由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