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有義

  • 張有義 1914年出生 1997年卒 臺灣 雲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有義(1914-1997),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張溜本屬親族,明知張溜為「二二八事變」活動共產黨分子,並為之運送手槍3枝至臺北交張道福。1952年1月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7年1月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幫助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與共同被告張溜供述其曾為張溜運送手槍3枝交予張道福等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是否知悉張溜為共黨分子、張道福之身分如何、交付手槍之目的及是否確有手槍3枝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以其於偵訊時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張溜之供述為據,並未再另行調查其他具體之補強證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幫助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