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長發

吳長發,1927年生,男,福建福鼎人。1952年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捕,時為逃兵,原為陸軍第十七團第二營第四連二等兵,年25歲,初判有期徒刑3年,後被改判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 依據官方檔案,吳長發於1950年前後,於駐地雲林縣逃亡。因無處棲身,於當年農曆11月,適被逃亡中的張溜得知係逃兵,意予吸收利用,乃與吳長發、曾雲造在同安清溪埔寮,蓋一草寮,供3人匿居。張溜曾說明自己是共黨黨員,加以宣傳引誘,並囑招集其他逃兵從事搶奪,以維生活。其雖未被誘而入黨,惟均不告密檢舉。 1952年1月1日,因遭線民密報,與曾雲造、張溜一同在同安清溪埔寮的草寮被雲林縣警察局刑警隊逮捕。1952年6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1952年8月1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對吳長發等21人做成(41)安潔字第2645號之判決,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1952年10月17日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示增判褫奪公權3年。1953年1月6日經總統蔣介石同意。1953年1月20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七十六號代電核定。故1953年1月24日終審時,被以相同罪名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預定刑滿出獄日其為1955年1月1日。 吳長發其後動向不詳,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亦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淑容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前陸軍第十七團第二營第四連二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