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沼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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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沼木(1926-1952),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06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元長國民學校教員,其由張溜、吳復、蔡添丁、蔡西涵邀同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又參與集會十餘次,集會時除傳閱《蘇聯內幕》及《美國資本主義批評》等匪黨書籍外,並共同研討如何宣傳共產主義、如何攻擊政府施政、如何計劃反抗政府,及如何準備協助共黨進攻臺灣等情。1951年9月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4月2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警察機關偵訊時之自白及自首分子陳老在供證為依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且查無其之自白與自首分子所述之匪書與叛國計劃可資佐證,況縱其有原判決所謂之參與集合與計劃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元長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66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