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武考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參加北港鎮保安隊維持地方秩序,事後雖曾辦理「自新」,仍於1950年遭國府軍誣陷而判處有期徒刑5年,實際執行約3年。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印刷廠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實際執行約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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