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武考
- 蔡武考 男 1926年出生 臺灣 雲林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蔡武考,1926年生,男,雲林北港人,1952年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捕,時為印刷廠職員(判決書謂火車站站員),年27歲,初判有期徒刑5年,後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其出身北港商賈之家,父親經營糧食工廠、養豬致富,為北港地區大事業家。蔡武考在北港公學校畢業後再讀2年高等科,17歲畢業後,因家道中落,自願赴南洋從軍,1946年7月返臺。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投入張志忠親自領導、余阿木擔任隊長的自治聯軍北港分隊,會攻虎尾機場,繳獲大量輕重武器彈藥。自治聯軍遭國軍擊潰後自新。後曾任職印刷廠,亦曾化名「蔡考」赴桃園大圳工作,後再返北港,任職於其姊夫的印刷廠。由於同案的吳沼木為其同學,加上陳明新為其長兄之同學而被起訴。
1952年1月被雲林縣警察局刑警隊逮捕。1952年6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1952年8月1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對等21人做成(41)安潔字第2645號之判決,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1952年10月17日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示增判褫奪公權3年。1953年1月6日經總統蔣介石同意。1953年1月20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七十六號代電核定。故1953年1月24日終審時,被以相同罪名,改判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於當天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因在獄中表現良好,服刑2年7個月後即獲假釋出獄。
後曾以遭受羈押、健康名譽受損的受難事實獲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補償。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2019年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淑容
二、蔡武考(1926–),男,雲林北港人,火車站站員。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蔡武考被徵調南洋為軍屬,日本戰敗投降後,由海外回臺復員,在火車站工作。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北港鎮有樂團舉白布條寫「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打倒貪官污吏,建設新臺灣」遊街示威,號召有志青年踴躍出來參加。蔡武考、傅秋炎與許天賜三人受感召,3月9日參加北港鎮自治聯軍,維持地方秩序。4月15日蔡武考前往北港鎮警察局,以「三月九日加入自治聯軍擔任雜役」為由辦理自新,由蔡彭、蔡天養、葉炳焜、陳猫及施淑娟擔任保人。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記載,蔡武考、蔡朝與吳沼木為同學,1950年吳沼木勸誘蔡武考與蔡朝參加「匪幫」未果,案經保安司令部偵悉。1952年1月23日蔡武考遭到羈押。蔡武考在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情事,法庭並無其他資料可以佐證,難遽以認定蔡武考參加叛亂組織,惟其明知吳沼木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則極明確。1953年1月24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處蔡武考有期徒刑5年。2月9日移送國防部軍人監獄執行。1954年9月16日奉准保釋出獄,實際執行2年7個月。
1998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32次董事會決議,蔡武考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羈押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三、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參加北港鎮保安隊維持地方秩序,事後雖曾辦理「自新」,仍於1950年遭國府軍誣陷而判處有期徒刑5年,實際執行約3年。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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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印刷廠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實際執行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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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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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