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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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坪 1899年出生 1977年卒 臺灣 雲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坪(1899-1977),男,雲林東勢人,1952年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捕,時為農民,年54歲,初判有期徒刑1年,後被改判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 依據官方檔案,其為同案張溜之弟,其兄曾告知共黨之好處及共黨不久就會來解放臺灣,明知其兄為共黨卻未告密檢舉。1952年1月被雲林縣警察局刑警隊逮捕。1952年6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1952年8月1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對張坪等21人做成(41)安潔字第2645號之判決,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1952年10月17日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示改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1953年1月6日經總統蔣介石同意。1953年1月20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七十六號代電核定。故1953年1月24日終審時,被以相同罪名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4年9月9日假釋,實際執行期間自1952年1月23日起至1954年9月9日止,計2年7個月又17日。 2000年9月4日,其子張勇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審理期間因其四子張正直過世,其子女與張坪之養子女,復於2001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10月5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其兄張溜為共黨分子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張溜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證其明知其兄張溜為共黨分子,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淑容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起訴、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7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