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坪

  • 張坪 1899年出生 臺灣省 雲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坪(1899-1977),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張溜之弟,明知張溜參加匪幫未予檢舉。1952年1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9日假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其兄張溜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張溜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證其明知其兄張溜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7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