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坪
- 張坪 男 1899年出生 1977年卒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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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坪(1899-1977),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張溜之弟,明知張溜參加匪幫未予檢舉。1952年1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9日假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其兄張溜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張溜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證其明知其兄張溜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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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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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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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