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秋桐
- 蔡秋桐 男 1900年出生 1984年卒 臺灣 雲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19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蔡秋桐(1900-1984),臺灣雲林人。依(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蔡秋桐曾聽陳明新以言詞勸誘其參加匪幫,但拒不置答,又曾接閱張溜之匪書四冊,均不告密檢舉。1952年1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9日保釋。03193申請案於1999年6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13日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蔡君明知張溜、陳明新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依蔡君於偵訊時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張溜、陳明新之供述,並未再另行調查其他具體之補強證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蔡秋桐(1900-1984),男,雲林元長人,為蔡趂與蔡黃氏枝的長男。1952年因「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捕,時53歲。 出生地主之家,自小與陳文章及林江湖學習漢文,1921年自元長公學校畢業後,擔任臺南州北港郡元長庄保正迄日本戰敗。期間兼任元長庄五塊寮區總代、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臺灣工場地方委員、元長信用組合評定委員、元長保甲聯合會長、嘉南大圳組合會議員、元長庄方面委員、元長庄協議會員等職。戰後獲選元長鄉第一任鄉長與第一屆臺南縣參議員。蔡秋桐也活躍於日治時期臺灣人的社會與文化運動,曾與臺灣議會設置請願團赴東京請願,參加臺灣文化協會,並曾暗中資助臺灣農民組合與赤色救援會,而在《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中留下紀錄。蔡秋桐也是日治時期重要的小說家,作品描繪農村社會的不同階層與地方政治。與地方文學同好創辦「曉鐘社」,發行雜誌《曉鐘》,並擔任臺灣文藝聯盟南部執行委員。同時,他也是地方漢詩社團如「褒忠吟社」、「元長詩學研究社」的重要成員。 據官方記載,蔡秋桐涉入「工委會陳明新等案」。1950年8月蔡與陳明新相識,陳向其宣傳共黨理念,同年9月又接受張溜交與閱讀之《新民主主義》、《世界近代三十年小史》等書,雖未被吸收,仍被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惟明知為匪而不檢舉」定罪;1952年1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64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同案涉入者尚有陳明新、張溜、陳越、張有義、陳孝、蔡金河、陳媽居、蔡武考、蔡朝、蔡梱、謝秋波、陳尾定、楊茂松、張算、張明、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等人。 蔡秋桐在1954年9月9日保釋出獄後由所屬警察局就地察看。身後留有一本「痕:一二四紀念」的冊子,內中收錄判決書、保釋證明書及獄中漢詩21首,紀念1月24日判決之日。獄中詩如〈端午有感〉云:「端午饅頭配角香,思今憶古惹心傷。大和罪我推皇化,光復奸嫌更断腸。」反映地方菁英對於跨時代轉折的自我質疑。〈監房風景〉云:「一坪睏十𪜶,搧風扭大索。馬場日雖近,天々莫煩惱。」透過監房的惡劣環境反映隨時可能被槍決的心理壓力。另外如〈在軍人監獄中秋〉:「爽約桑里會,對燈獨想思。門前雲與雨,僥倖未團圓。」體現團圓時節卻被迫離鄉的孤苦心境。根據蔡秋桐么子蔡甫五表示,蔡秋桐獲釋後每年都會固定在某一天,三餐擺在地上吃,不在桌上吃,就像犯人一樣,他說這是「紀念日」。這種政治受難者的自囚,延續到晚年,可見傷痕之深。 1999年6月家屬蔡乃方、吳蔡婉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3日經第一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核通過。蔡秋桐過世後,在家人奔走之下,於2004年1月17日,獲總統陳水扁頒發(93)復譽字第1473號的「回復名譽證書」。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淑容
蔡秋桐(1900-1984),男,雲林元長人,為蔡趂與蔡黃氏枝的長男。1952年因「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捕,時53歲。 出生地主之家,自小與陳文章及林江湖學習漢文,1921年自元長公學校畢業後,擔任臺南州北港郡元長庄保正迄日本戰敗。期間兼任元長庄五塊寮區總代、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臺灣工場地方委員、元長信用組合評定委員、元長保甲聯合會長、嘉南大圳組合會議員、元長庄方面委員、元長庄協議會員等職。戰後獲選元長鄉第一任鄉長與第一屆臺南縣參議員。蔡秋桐也活躍於日治時期臺灣人的社會與文化運動,曾與臺灣議會設置請願團赴東京請願,參加臺灣文化協會,並曾暗中資助臺灣農民組合與赤色救援會,而在《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中留下紀錄。蔡秋桐也是日治時期重要的小說家,作品描繪農村社會的不同階層與地方政治。與地方文學同好創辦「曉鐘社」,發行雜誌《曉鐘》,並擔任臺灣文藝聯盟南部執行委員。同時,他也是地方漢詩社團如「褒忠吟社」、「元長詩學研究社」的重要成員。 據官方記載,蔡秋桐涉入「工委會陳明新等案」。1950年8月蔡與陳明新相識,陳向其宣傳共黨理念,同年9月又接受張溜交與閱讀之《新民主主義》、《世界近代三十年小史》等書,雖未被吸收,仍被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惟明知為匪而不檢舉」定罪;1952年1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64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同案涉入者尚有陳明新、張溜、陳越、張有義、陳孝、蔡金河、陳媽居、蔡武考、蔡朝、蔡梱、謝秋波、陳尾定、楊茂松、張算、張明、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等人。 蔡秋桐在1954年9月9日保釋出獄後由所屬警察局就地察看。身後留有一本「痕:一二四紀念」的冊子,內中收錄判決書、保釋證明書及獄中漢詩21首,紀念1月24日判決之日。獄中詩如〈端午有感〉云:「端午饅頭配角香,思今憶古惹心傷。大和罪我推皇化,光復奸嫌更断腸。」反映地方菁英對於跨時代轉折的自我質疑。〈監房風景〉云:「一坪睏十𪜶,搧風扭大索。馬場日雖近,天々莫煩惱。」透過監房的惡劣環境反映隨時可能被槍決的心理壓力。另外如〈在軍人監獄中秋〉:「爽約桑里會,對燈獨想思。門前雲與雨,僥倖未團圓。」體現團圓時節卻被迫離鄉的孤苦心境。根據蔡秋桐么子蔡甫五表示,蔡秋桐獲釋後每年都會固定在某一天,三餐擺在地上吃,不在桌上吃,就像犯人一樣,他說這是「紀念日」。這種政治受難者的自囚,延續到晚年,可見傷痕之深。 1999年6月家屬蔡乃方、吳蔡婉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3日經第一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核通過。蔡秋桐過世後,在家人奔走之下,於2004年1月17日,獲總統陳水扁頒發(93)復譽字第1473號的「回復名譽證書」。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7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