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章
- 陳文章 男 1920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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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76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文章(1920-),臺灣臺北人。依(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蘇澳水泥廠工員,陳文章由盧盛泉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蘭陽地區組織,復受盧唆使招收該廠同事工人盧盛坤、林田德入黨,成立蘇澳支部,於本省變亂時,保護該廠不受破壞。1950年5月2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21日刑期結束,5月23日開釋。01760申請案於1999年4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4日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有陳文章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供,對組織之性質、目的均未深入查證,此外又無其他佐證,本案應認陳君參加叛亂組織非有實據。
陳文章,1920年生,男,宜蘭五結人。1937年,臺北州五結公學校(今宜蘭縣五結國民小學)畢業,後至臺北州農業傳習所修業一年結業,之後曾任職於臺灣第一回農業義勇團、二結昭和製糖株式會社、管工業公司、三共製藥公司。二戰時任職於海南島「厚生公司」,1948年至蘇澳水泥廠庶務課考工股工作,負責員工出勤業務。 1950年5月被控涉入「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依(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刑期1950年5月22日至1960年5月21日。入獄後曾至綠島服刑,刑期滿後才釋放回臺。出獄後經營雜貨店維生。 陳文章涉入之案件為以盧盛泉、馮錦煇為首之「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1950年),同案者包含盧盛泉、馮錦煇、陳錦灶、林茂松、林田德、鄒朝松、盧盛坤、石阿泉、吳長生、馮守娥、蕭素梅、林銘源、鄭金財。1950年4月透過任職蘇澳水泥廠之陳文章,招收同廠工人盧盛坤、林田德入黨,成立蘇澳支部,唆使其於臺灣變亂時,保護該廠不受破壞。 根據案主自述,1950年5月,盧盛泉曾至工廠透過案主聯繫工廠員工盧盛坤,之後即與盧盛坤、林田德、盧盛泉一同被逮捕,送至臺北保密局,再轉送臺北大橋頭臨時看守所,之後未經正式開庭審訊,僅簡單訊問後即判刑,判刑後被送至綠島,1953年調回新店安坑軍人監獄,直到刑期結束。出獄後,決定自己開雜貨店維生,假若自己再被逮捕,至少家人能維持生活。 陳文章於1999年4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4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進金、賴冠妏
陳文章,1920年生,男,宜蘭五結人。1937年,臺北州五結公學校(今宜蘭縣五結國民小學)畢業,後至臺北州農業傳習所修業一年結業,之後曾任職於臺灣第一回農業義勇團、二結昭和製糖株式會社、管工業公司、三共製藥公司。二戰時任職於海南島「厚生公司」,1948年至蘇澳水泥廠庶務課考工股工作,負責員工出勤業務。 1950年5月被控涉入「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依(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刑期1950年5月22日至1960年5月21日。入獄後曾至綠島服刑,刑期滿後才釋放回臺。出獄後經營雜貨店維生。 陳文章涉入之案件為以盧盛泉、馮錦煇為首之「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1950年),同案者包含盧盛泉、馮錦煇、陳錦灶、林茂松、林田德、鄒朝松、盧盛坤、石阿泉、吳長生、馮守娥、蕭素梅、林銘源、鄭金財。1950年4月透過任職蘇澳水泥廠之陳文章,招收同廠工人盧盛坤、林田德入黨,成立蘇澳支部,唆使其於臺灣變亂時,保護該廠不受破壞。 根據案主自述,1950年5月,盧盛泉曾至工廠透過案主聯繫工廠員工盧盛坤,之後即與盧盛坤、林田德、盧盛泉一同被逮捕,送至臺北保密局,再轉送臺北大橋頭臨時看守所,之後未經正式開庭審訊,僅簡單訊問後即判刑,判刑後被送至綠島,1953年調回新店安坑軍人監獄,直到刑期結束。出獄後,決定自己開雜貨店維生,假若自己再被逮捕,至少家人能維持生活。 陳文章於1999年4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4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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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76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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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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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