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信宏 (林銘源)

林信宏(1929-),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由馮錦煇介紹加入匪黨,並受馮錦煇領導。1950年5月1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5月28日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馮錦煇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其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76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