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陽地區工作委員會案

1950年的「蘭陽地區工作委員會案」,又稱「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以盧盛泉、馮錦煇為首,同案者包含盧盛泉、馮錦煇、陳錦灶、林茂松、陳文章、鄒朝松、盧盛坤、林田德、石阿泉、吳長生、馮守娥、蕭素梅、林銘源、鄭金財。
被控為本案首腦之盧盛泉,其涉案與郭琇琮等匪諜案(該匪諜案又稱「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郭琇琮等案」)有關,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任臺灣大學醫學院助教之郭琇琮於1947年10月組織「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隨後吸收其餘成員,該案中被控為「臺北市叛亂組織首腦及主要匪幹」之一的盧志彬,於1949年3月參加組織後,即吸收盧盛泉、楊松齡、陳思文、高建勝等人。
本案指控臺北縣雜貨商盧盛泉、羅東國民學校教員馮錦煇及另一位魏朝福,於1948年7月間,分別在臺北市及羅東鎮參加中國共產黨,任該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工委,並籌設該黨蘭陽地區組織,陸續招募其餘被告加入。
之後,盧盛泉於1949年4月介紹宜蘭市公所事務員林茂松入黨,使林茂松接管宜蘭支部,並指導1949年7月入黨之宜蘭市公所辦事員陳錦灶、同市自來水廠副廠長石阿泉、同年10月入黨之礁溪鄉公所戶籍副主任吳長生。1950年3月,由馮守娥介紹羅東區署辦事員蕭素梅入黨,同年3、4月間再分別介紹羅東國民學校小組林銘源、鄭金財入黨。1950年4月,盧盛泉透過任職蘇澳水泥廠之陳文章,招收同廠工人盧盛坤、林田德入黨,成立蘇澳支部,唆使其於臺灣變亂時,保護該廠不受破壞。同月,羅東鎮三星鄉月眉村農民鄒朝松入黨。
本案依照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書,盧盛泉、馮錦煇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之;陳錦灶、林茂松、陳文章、鄒朝松、馮守娥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8年;盧盛坤、林田德、石阿泉、吳長生、蕭素梅、林銘源、鄭金財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4年。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進金、賴冠妏
  • 1.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檢呈盧君等罪案卷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3/1111/9/034。

    2.國防部軍法局,〈郭琇琮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39/3132069/69。

    3.許美智,2005《暗夜迷蹤:宜蘭地區五○年代白色恐怖訪談記錄》。宜蘭:宜蘭縣縣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