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盛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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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盛坤(1920-),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蘇澳水泥廠工人,其由陳文章吸收加入中國共產黨,成立蘇澳支部,並受指使於變亂時保護該廠,不任破壞。1950年5月2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5月21日刑期結束,5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深入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76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