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錦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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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錦煇(1928–1950),男,宜蘭羅東人,1950年被捕時23歲。父親馮石來原為冬山公學校教師,後於羅東開設醬油工廠。馮錦煇曾就讀羅東公學校,成績優異,每年皆獲頒獎狀,後畢業於私立淡水中學校(今新北私立淡江高級中學)。馮錦煇淡水中學畢業後,任冬山國民學校教員,1947年9月轉任利澤國民學校,1948年9月再轉往羅東國民學校任教,1948年4、5月間由蘭陽女中教師劉登峯(臺灣電力公司總經理劉晉鈺之長子)介紹,在羅東加入共產黨。1950年5月14日與胞妹馮守娥同時被捕,被控涉入「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於1950年10月2日行刑。 馮錦煇涉入之案件為以盧盛泉、馮錦煇為首之「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1950年),同案者包含盧盛泉、陳錦灶、林茂松、陳文章、鄒朝松、盧盛坤、林田德、石阿泉、吳長生、馮守娥、蕭素梅、林銘源、鄭金財。本案指控臺北縣雜貨商盧盛泉、羅東國民學校教員馮錦煇,於1948年7月間,分別在臺北市及羅東鎮參加中國共產黨,任該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工委,並籌設該黨蘭陽地區組織,陸續招募其餘被告加入。 馮守娥、馮錦耀等人於2000年1月31日代替馮錦輝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8月3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進金、賴冠妏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76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