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晉鈺

本案為0802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劉晉鈺(1900-1950),又名為劉晋鈺,福建福州人。依(39)安澄字第148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電力公司總經理,劉晉鈺之長子登峰、次子登元、三子登明皆參加共匪,去年春,登元、登明聞言論左傾為政府注目,恐遭拘執,前往歇浦,未幾長子登峰亦離臺去申,臨行前夕曾對劉晉鈺聲明已投共匪,並有所要求,如政府最後破壞電廠時,務必設法保全移交共匪,嗣後如有匪方代表王雁秋來訪,請與聯繫,劉允其所請,並故縱之。旋匪方果派王雁秋者,去劉晉鈺寓邸洽商保全電場之事,王先以電話約定造訪,屆時馳前,請其幫助共匪控制日月潭發電廠,並將電力公司一切圖表冊籍保存,否則以不利其子為恫嚇,劉晉鈺亦不加拒絕等情。1950年5月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死刑,並沒收其財產。1950年7月17日執行死刑。08020申請案於2006年8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7月7日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劉晉鈺包庇叛徒及為敵人做間諜,係以劉君之自白及同案報告嚴惠先之供述為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明劉君有該等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劉晉鈺(1898-1950),男,福建閩侯人。臺灣電力有限公司總經理,1950年因「臺灣電力公司劉晉鈺等案」被捕,時52歲。 1920年上海震旦大學電機系畢業。1923年返回母校任教。1928年入法國巴黎大學物理系深造,1929年取得碩士。1930年返回中國後,先任法國郎西電機製造廠工程師,旋即獲聘任上海閘北水電公司副總工程師,兼震旦大學、大同大學教授。1933年加入中國國民黨,冀能以政治方法,充分發揮技術之貢獻。1938年3月任資源委員會雲南電廠工程處主任。1939年6月轉任資源委員會昆湖電廠廠長。1940年曾代表經濟部在越南搶運鎢砂7,000餘噸,換取外滙。1943年前往美、加等國考察電力。同年也參加中央訓練團黨政訓練班結業。 戰後1945年10月來臺,任資源委員會專門委員,籌備監理臺灣電力株式會社事宜。11月9日獲聘為臺灣電力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兼省工礦處電力科長。1946年5月臺灣電力有限公司成立,獲派任代理總經理。迄1947年1月3日召開創立大會及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等,並獲聘為總經理。1947年2月25日奉派赴美、加籌借款項並採購必要器材,順利向美國西屋電器製造公司借得200萬美元,用以購買擴充急要器材及變壓器等。在其主持領導下,臺電公司逐漸由殘破中復員,奠定日後公司興盛的基礎。 劉晉鈺之所以涉入政治案件,是因國防部保密局在蔡孝乾的訊問筆錄中「發現」到的線索,經加以誘捕,進而羅織成案。該「線索」是蔡孝乾在偵訊筆錄中指劉晉鈺3個兒子皆參加共產黨,1949年四六事件後,劉登元、劉登明因言論左傾,為政府注目,恐遭拘執,遂離臺去滬。未幾劉登峰亦離臺去中,臨行前夕曾對劉晉鈺聲明已投共,並勸說劉晉鈺於共軍攻臺時設法保存電力公司一切設備,勿使破壞,俟臺灣「解放」後仍保持其職位云云。又,據保密局偵防組長谷正文的口述指出:「在蔡孝乾遺留的線索中,除了吳石之外,有一個人可以讓保密局再立下一件大功,那個人就是臺電公司總經理劉晉鈺。」谷正文說:蔡孝乾在偵訊時曾大略提及劉晉鈺的活動情形,並說劉晉鈺留在中國的兩個孩子曾託他把一封家書轉交給劉,信的大意是「解放軍已經做好解放臺灣的準備,黨中央希望劉晉鈺積極活動吸收在臺的經濟、資源方面的朋友,以便在解放後為黨奠下良好的經濟基礎。」此時雖無具體證據,但谷正文說:「如果他是匪諜,我會想辦法讓他承認。」於是,1950年1月下旬,谷正文到臺電公司總管理處找劉晉鈺,並表示:最近風聲很緊,「鄭先生(按:指蔡孝乾)要你停止一切活動,燒掉相關文件,記住要馬上做」,劉晉鈺一口答應並表示自己「是個小心的人,不會惹麻煩的」。谷正文要離去時,劉晉鈺還問他:「需不需要錢呢?」並從抽屜拿出一疊10元的紙鈔,總計1千元。經此,谷正文認為劉晉鈺已坦承擔任共諜,罪證確鑿。3天後,劉晉鈺自臺電公司下班時,遭到保密局逮捕。不過,臺灣省主席吳國楨、財政廳長任顯群因不滿特務抓人,認為劉晉鈺是被冤枉的,兩人遂聯袂去找蔣介石,但蔣氣憤表示:「糊塗,劉晉鈺自己都承認了,你還來幫他關說?」並將前兩天保密局長毛人鳳呈送上來的「劉晉鈺自白書」丟在桌上後即轉身離去。兩人的關說並未成功。 又,劉晉鈺之所以被捕,除了蔡孝乾的偵訊筆錄所提內容外,還有前資源委員會電業處長兼臺電公司董事長陳中熙透過臺電公司經理處採購課外購股長嚴惠先轉交給他的一封信。嚴惠先於1949年7月由上海經香港來臺時,陳中熙曾託他帶交一封信給劉晉鈺,囑劉為共軍保全電機材料,毋使燬損云云。此一內容,儘管是陳中熙的建議,竟也成為劉晉鈺罹罪的原因之一。而嚴惠先因看過信的內容,因而成為劉晉鈺的同案被告。 1950年5月3日劉晉鈺被捕後,臺灣省政府以其「因事暫行離職」,以請假辦理,並派該公司協理黃煇暫行代理總經理職務。監禁期間,劉晉鈺遭到嚴刑烤打。據政論作家龔德柏撰〈蔣介石黑獄親歷記〉,指保密局「南所」中被打得最慘的是臺電公司總經理劉晉鈺,龔形容:「劉被打七小時,39年(1950)5月2日(按:應是3日)晚九時上老虎凳,至次日上午四時,始抬至我住的四號,看守將門打開,劉即倒入室內,動彈不得。他佔了我的地位,我只得坐以待旦。由次早起,劉大小便均是我同一共黨施姓,抬之出入,劉之狼狽情形,使人為之可憐。經過四、五天,劉出了南所,轉至武昌街一段88號,即臺北市警察局對面監獄拘禁,6月13日(按:應是7月17日)即槍斃。」 劉晉鈺被捕後,經過兩個月餘的嚴密審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1950年6月11日(39)安澄字第1485號判決,劉晉鈺、嚴惠先2人均被依叛亂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呈送國防部參謀本部後,認為以最高刑處斷,量刑似嫌過重,於1950年7月5日上呈總統府,以「原判未盡適法,擬予撤銷,改判適當之刑」,不過未被總統府接受。7月9日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簽註意見上呈,指劉晉鈺縱子為匪並接受叛徒要約,保安電廠,準備移交等情節,實屬事證明確,應仍判劉晉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且應仍判處從刑,沒收其財產。又查卷內本年5月4日偵訊劉晉鈺筆錄內載有供稱其四子劉登勝(臺大數學系三年級學生,言論有點左傾)並擬併飭隨時偵查。劉士毅的建議,獲得蔣介石同意,於7月12日批示:「如擬,應即執行」。最後,劉晉鈺被以「包庇叛徒」、「為敵人作間諜」罪,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其財產。 7月17日是劉晉鈺案宣判的日子。這一天,臺北各報社都接到一則國防部軍聞社發出的油印新聞稿,寫著劉案訊辦終結,定17日凌晨5時明正典刑。劉晉鈺在聆判後說:「我沒有罪,為什麼要判死刑?」審判長說:「你身為公司總經理,竟敢陰謀叛國,罪不可恕!」當審判長詢問有無遺言時,他向庭上索取白紙,寫了幾個字後,復要求請神父來為他誦經祈禱?但審判長以時間不允許拒絕。劉晉鈺遺書之大意是「我現在處死刑了,我相信不久會同你們在天堂相見,到那時,天主在我們面前,何等快樂!人生世上,時間至為有限,死後時間,是永久的。我現在不能請神父作終傅聖事,我熱愛主,當能作為受了聖事。我無話對你們說,祇求你們靈魂平安同登天堂。」臨刑前,憲兵對劉餵酒,隨後直驅馬場町並執行槍決。當天,劉妻黃淑煊獲知劉晉鈺將在馬場町槍決的消息後,曾率同在臺子女驅車趕往,欲見其最後一面。但當他們趕到時,劉晉鈺已經槍決,劉妻伏屍痛哭,一連暈厥3次。 四子劉登勝因為父親的關係,在求學、就業上頗受干擾。他自臺灣大學數學系畢業後,任中央研究院數學研究所助理員,多次申請出國進修均未獲准,後在院長胡適的說情下,才得以前往美國攻讀博士,其後擔任麻薩諸塞大學(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數學系教授迄退休。1974年曾以美籍數學家身份赴北京講學。2006年8月23日劉晉鈺之子劉登昆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7年7月7日經第五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總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48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