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顯群
- 任顯群 男 1912年出生 1975年卒 江蘇 宜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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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顯群(1912-1975),江蘇宜興人。
依(45)審特字第0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律師,其為任方旭族姪,任方旭來臺後食宿於任其,曾將其在杭州參加匪杭州軍管會財經班,受訓後派於匪中國人民銀行杭州分行工作,以及離職返鄉生產等經過,親自告知其,其明知而不告密檢舉。1955年4月11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8年1月13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1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回復名譽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任方旭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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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律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0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8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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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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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