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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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方旭(1906-1974),江蘇宜興人。 依(45)審特字第0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副經理,其前為中國農民銀行南京總行職員,大陸局勢緊張時隨該行撤退至杭州,於杭垣陷匪後入杭州軍管會財經訓練班受訓,派充人民銀行杭州分行辦事員,在該分行會計課擔任複核賬務工作,以病離職返原籍,後至香港由其族姪任顯群代為申請入境,抵臺食宿於任顯群家。1953年12月16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12月1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任方旭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任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銀行台南分行副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