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惠先
- 嚴惠先 男 1922年出生 1950年卒 浙江 桐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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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91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嚴惠先(1922-1950),浙江桐鄉人。依(39)安澄字第148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電力公司經理處採購課外購股代理股長,嚴惠先原任臺灣電力公司駐上海聯絡員,上海陷敵後由滬轉道香港來臺,受囑帶已降匪黨之前電業處長陳中熙致共同被告劉晉鈺書函,當中述及800萬美元之電機材料已有一部由美運滬,之後還有一部由美運臺,希望妥為保存,將來可與上海一部分配和使用等辭。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18條第2項「幫助敵人之間諜」判處死刑。1950年7月17日執行死刑。04911申請案於2000年3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0月5日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嚴惠先幫助敵人之間諜,係依其自白與同案被告劉晉鈺供述為據。嚴君縱有幫助投匪之人帶信給其同事,惟嚴君如何知悉信函內容?信函內容究竟如何?及判決所指之內容是否真實?原判決均未詳查敘明,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
嚴惠先(1922-1950),男,浙江桐鄉人。臺灣電力有限公司經理處採購課代理外購股長,1950年因涉「臺灣電力公司劉晉鈺等案」而被捕,時28歲。 1945年自上海大同大學電機系畢業後,任教杭州樹範中學龍泉分校。1946年2月應臺灣電力公司總經理劉晉鈺之邀來臺,任大觀發電所任助理工程師。赴臺後,與家中父母時有書信往來。1948年1月調臺灣電力公司上海聯絡處。1949年5月調用總管理處,9月調用松山修理廠。7月間,由上海經香港來臺時,前資源委員會電業處長兼臺電公司董事長陳中熙託他帶交一封信給總經理劉晉鈺,囑劉為共軍保全電機材料,毋使燬損云云。12月10日調派經理處採購課代理外購股長。不過,嚴惠先因拆閱陳中熙的信,知其內容,仍為秘密遞送予劉晉鈺,因而於1950年5月1日被捕,翌日即遭臺灣電力公司免職。 經軍法審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1950年6月11日(39)安澄字第1485號判決,嚴惠先、劉晉鈺2人均被依叛亂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呈送國防部參謀本部後,認為以最高刑處斷,量刑似嫌過重,於1950年7月5日上呈總統府,以「被告嚴惠先為共匪帶信,尚無其他重大情節,原判一併擬處死刑,似嫌過重,擬以幫助犯從輕改處適當之刑」,建議改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不過,此一建議並未被總統府接受,以「嚴惠先雖屬從犯,但身為公務員,亦竟助匪煽惑,衡情難恕,且依法從犯之刑並非必須減輕,本部分擬仍照原判核准,嚴惠先併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蔣介石於7月12日批示:「如擬,應即執行」,嚴惠先被以「幫助敵人之間諜」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7月17日宣判,嚴惠先寫完遺書,臨刑前憲兵對他餵酒,隨後直驅馬場町並執行槍決。 嚴惠先被槍決後,因兩岸音信阻隔,其家人於1950年8月11日才從江蘇無錫的《無錫曉報》獲悉嚴惠先已於同年7月17日被當局以「陰謀叛亂罪」被槍殺,時年27歲。五十餘年間,海峽兩岸音訊不通,而且嚴惠先是隻身在臺工作,親人對其死因一無所知。1994年3月2日,其在中國的家人從臺灣《中國時報》綜合新聞六版知悉嚴惠先被認定為白色恐怖千餘名受難者之一。1999年6月獲知臺灣當局設立補償基金會,辦理政治受難者的補償事宜,其養母顧珏、養妹嚴士華遂於2000年3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補償,2002年10月5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嚴惠先(1922-1950),男,浙江桐鄉人。臺灣電力有限公司經理處採購課代理外購股長,1950年因涉「臺灣電力公司劉晉鈺等案」而被捕,時28歲。 1945年自上海大同大學電機系畢業後,任教杭州樹範中學龍泉分校。1946年2月應臺灣電力公司總經理劉晉鈺之邀來臺,任大觀發電所任助理工程師。赴臺後,與家中父母時有書信往來。1948年1月調臺灣電力公司上海聯絡處。1949年5月調用總管理處,9月調用松山修理廠。7月間,由上海經香港來臺時,前資源委員會電業處長兼臺電公司董事長陳中熙託他帶交一封信給總經理劉晉鈺,囑劉為共軍保全電機材料,毋使燬損云云。12月10日調派經理處採購課代理外購股長。不過,嚴惠先因拆閱陳中熙的信,知其內容,仍為秘密遞送予劉晉鈺,因而於1950年5月1日被捕,翌日即遭臺灣電力公司免職。 經軍法審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1950年6月11日(39)安澄字第1485號判決,嚴惠先、劉晉鈺2人均被依叛亂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呈送國防部參謀本部後,認為以最高刑處斷,量刑似嫌過重,於1950年7月5日上呈總統府,以「被告嚴惠先為共匪帶信,尚無其他重大情節,原判一併擬處死刑,似嫌過重,擬以幫助犯從輕改處適當之刑」,建議改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不過,此一建議並未被總統府接受,以「嚴惠先雖屬從犯,但身為公務員,亦竟助匪煽惑,衡情難恕,且依法從犯之刑並非必須減輕,本部分擬仍照原判核准,嚴惠先併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蔣介石於7月12日批示:「如擬,應即執行」,嚴惠先被以「幫助敵人之間諜」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7月17日宣判,嚴惠先寫完遺書,臨刑前憲兵對他餵酒,隨後直驅馬場町並執行槍決。 嚴惠先被槍決後,因兩岸音信阻隔,其家人於1950年8月11日才從江蘇無錫的《無錫曉報》獲悉嚴惠先已於同年7月17日被當局以「陰謀叛亂罪」被槍殺,時年27歲。五十餘年間,海峽兩岸音訊不通,而且嚴惠先是隻身在臺工作,親人對其死因一無所知。1994年3月2日,其在中國的家人從臺灣《中國時報》綜合新聞六版知悉嚴惠先被認定為白色恐怖千餘名受難者之一。1999年6月獲知臺灣當局設立補償基金會,辦理政治受難者的補償事宜,其養母顧珏、養妹嚴士華遂於2000年3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補償,2002年10月5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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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電力公司經理處採購課外購股代理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48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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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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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