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守娥
- 馮守娥 女 1930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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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臺北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77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馮守娥(1930-),臺灣臺北人。依(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馮守娥在羅東鎮參加中國共產黨,為羅東支部婦女小組組員,受馮錦煇指揮等情。1950年5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14日刑滿開釋。02779申請案於1999年5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19日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馮守娥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馮君及同案被告盧盛泉等之自白互證為據,惟原判決所指其參加支組織性質、目的為何?並為詳加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馮守娥(1930-2022)1930年生,女,宜蘭羅東人,1950年被捕時21歲。父親馮石來原為冬山公學校教師,後於羅東開設醬油工廠。馮守娥曾就讀羅東女子公學校,1949年畢業於臺灣省立蘭陽女子中學(今蘭陽女中),翌年(1950)年5月14日與兄長馮錦煇同時被捕,被控涉入「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刑期1950年至1960年。出獄後求職困難,雖曾自租店鋪開設毛線店、至雙溪擔任代課老師,但皆因其牢獄經驗而遭阻,之後至臺北擔任貿易公司的日文翻譯、日本藥廠職位,期間仍不斷受警察盤查。1965年與同為政治犯的陳明忠結婚,育有二女。 馮守娥涉入之案件是以其兄馮錦煇及盧盛泉為首之「蘭陽地區工作委員會案」,同案者包含盧盛泉、馮錦煇、陳錦灶、林茂松、陳文章、鄒朝松、盧盛坤、林田德、石阿泉、吳長生、蕭素梅、林銘源、鄭金財。1950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10年有期徒刑。 本案指控臺北縣雜貨商盧盛泉、羅東國民學校教員馮錦煇,於1948年7月間,分別在臺北市及羅東鎮參加中國共產黨,任該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工委,並籌設該黨蘭陽地區組織,陸續招募其餘被告加入。根據偵訊筆錄,馮守娥係於1948年7月就讀蘭陽女中時,由教員劉登峰(臺灣電力公司總經理劉晉鈺之長子)介紹參加共黨,之後由劉登峰領導。她曾表示參加的理由是「我對他說現在男女不平等,女人比較吃虧,他就說參加共黨後就可以平等,故我就參加了」。至1949年3月改由一外省人李某領導,11月又改受蔡某領導,1950年3月末或4月初,改受馮錦煇領導,並曾於1949年底吸蕭素梅入黨,同時成立婦女支部,由馮守娥擔任書記。 但根據馮守娥早期自述,她是閱讀哥哥馮錦煇從圖書館借來的書,並參加讀書會,就被控參加叛亂組織,被捕時先被送至臺北保密局,訊問兩次,採疲勞轟炸及武力威脅的方式,無視案主否認即認定罪名,後轉送保密局北所、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臺北監獄、綠島、臺北土城「生產教育所」,接受思想教育。近年來,馮守娥再度接受訪談時,則已承認如判決書所記載參加共黨組織並擔任婦女支部書記。 馮守娥於1999年5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進金、賴冠妏
馮守娥(1930-2022)1930年生,女,宜蘭羅東人,1950年被捕時21歲。父親馮石來原為冬山公學校教師,後於羅東開設醬油工廠。馮守娥曾就讀羅東女子公學校,1949年畢業於臺灣省立蘭陽女子中學(今蘭陽女中),翌年(1950)年5月14日與兄長馮錦煇同時被捕,被控涉入「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刑期1950年至1960年。出獄後求職困難,雖曾自租店鋪開設毛線店、至雙溪擔任代課老師,但皆因其牢獄經驗而遭阻,之後至臺北擔任貿易公司的日文翻譯、日本藥廠職位,期間仍不斷受警察盤查。1965年與同為政治犯的陳明忠結婚,育有二女。 馮守娥涉入之案件是以其兄馮錦煇及盧盛泉為首之「蘭陽地區工作委員會案」,同案者包含盧盛泉、馮錦煇、陳錦灶、林茂松、陳文章、鄒朝松、盧盛坤、林田德、石阿泉、吳長生、蕭素梅、林銘源、鄭金財。1950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10年有期徒刑。 本案指控臺北縣雜貨商盧盛泉、羅東國民學校教員馮錦煇,於1948年7月間,分別在臺北市及羅東鎮參加中國共產黨,任該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工委,並籌設該黨蘭陽地區組織,陸續招募其餘被告加入。根據偵訊筆錄,馮守娥係於1948年7月就讀蘭陽女中時,由教員劉登峰(臺灣電力公司總經理劉晉鈺之長子)介紹參加共黨,之後由劉登峰領導。她曾表示參加的理由是「我對他說現在男女不平等,女人比較吃虧,他就說參加共黨後就可以平等,故我就參加了」。至1949年3月改由一外省人李某領導,11月又改受蔡某領導,1950年3月末或4月初,改受馮錦煇領導,並曾於1949年底吸蕭素梅入黨,同時成立婦女支部,由馮守娥擔任書記。 但根據馮守娥早期自述,她是閱讀哥哥馮錦煇從圖書館借來的書,並參加讀書會,就被控參加叛亂組織,被捕時先被送至臺北保密局,訊問兩次,採疲勞轟炸及武力威脅的方式,無視案主否認即認定罪名,後轉送保密局北所、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臺北監獄、綠島、臺北土城「生產教育所」,接受思想教育。近年來,馮守娥再度接受訪談時,則已承認如判決書所記載參加共黨組織並擔任婦女支部書記。 馮守娥於1999年5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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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76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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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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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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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