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錦灶

陳錦灶(1927-),臺灣宜蘭人。 依(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宜蘭市公所辦事員,其經盧盛泉介紹,加入盧及馮錦煇所設共產黨蘭陽地區組織。1950年5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有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供,對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深入查證,此外又無其他佐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公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76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