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田德
- 林田德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宜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57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田德(1928-),臺灣宜蘭人。依(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蘇澳水泥廠工人,林田德受同廠員工陳文章吸收入黨,成立蘇澳支部,使其於本省變亂時保護該廠不受破壞。1950年5月2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5月21日刑滿開釋。01571申請案於1999年4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4日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有林田德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供,對組織之性質、目的均未深入查證,此外又無其他佐證,本案應認林君參加叛亂組織非有實據。
林田德,1928年生,男,宜蘭蘇澳人。臺北州蘇澳公學校(今蘇澳國小)畢業後,至「大一運送店」(後來之「臺灣運輸公司」)工作,1945年至蘇澳臺泥公司擔任技術工,學習馬達組裝及修繕。1945年日本戰敗後,轉至私人水電行工作,後於1947年6月重返臺泥公司電器部配電股任職。1950年5月,被控涉入「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刑期1950年5月22日至1955年5月21日。入獄後曾至綠島服刑,刑期期滿後釋放回臺。出獄後於宜蘭求職困難,遂轉至臺北的東南鹼業公司工作,1988年退休。 林田德涉入之案件為以盧盛泉、馮錦煇為首之「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1950年),同案包含盧盛泉、馮錦煇、陳錦灶、林茂松、陳文章、鄒朝松、盧盛坤、石阿泉、吳長生、馮守娥、蕭素梅、林銘源、鄭金財等人。本案指控臺北縣雜貨商盧盛泉、羅東國民學校教員馮錦煇,於1948年7月間,分別在臺北市及羅東鎮參加中國共產黨,任該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工委,並籌設該黨蘭陽地區組織,陸續招募其餘被告加入。根據偵訊筆錄,蘇澳支部主要是由盧盛泉所發展,1950年3月盧介紹蘇澳水泥廠員工陳文章、盧盛坤加入共產黨;5月,盧盛坤又介紹同廠工人林田德加入共產黨,成立蘇澳支部,曾經開過一次會,成員僅3人。盧盛坤曾告訴他於臺灣變亂時,要組織青年保衛蘇澳水泥廠,防制工廠被破壞。 但根據林田德的自述,本案被告中僅認識同廠同事陳文章、盧盛坤,惟盧盛泉曾至工廠找盧盛坤,或許因此而受到牽連,案件中僅被審問一次,審問時先打手心,並詰問叛亂時是否負責保護工廠不受破壞,之後未經開庭,即遭判刑。 於1999年4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4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進金、賴冠妏
林田德,1928年生,男,宜蘭蘇澳人。臺北州蘇澳公學校(今蘇澳國小)畢業後,至「大一運送店」(後來之「臺灣運輸公司」)工作,1945年至蘇澳臺泥公司擔任技術工,學習馬達組裝及修繕。1945年日本戰敗後,轉至私人水電行工作,後於1947年6月重返臺泥公司電器部配電股任職。1950年5月,被控涉入「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刑期1950年5月22日至1955年5月21日。入獄後曾至綠島服刑,刑期期滿後釋放回臺。出獄後於宜蘭求職困難,遂轉至臺北的東南鹼業公司工作,1988年退休。 林田德涉入之案件為以盧盛泉、馮錦煇為首之「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1950年),同案包含盧盛泉、馮錦煇、陳錦灶、林茂松、陳文章、鄒朝松、盧盛坤、石阿泉、吳長生、馮守娥、蕭素梅、林銘源、鄭金財等人。本案指控臺北縣雜貨商盧盛泉、羅東國民學校教員馮錦煇,於1948年7月間,分別在臺北市及羅東鎮參加中國共產黨,任該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工委,並籌設該黨蘭陽地區組織,陸續招募其餘被告加入。根據偵訊筆錄,蘇澳支部主要是由盧盛泉所發展,1950年3月盧介紹蘇澳水泥廠員工陳文章、盧盛坤加入共產黨;5月,盧盛坤又介紹同廠工人林田德加入共產黨,成立蘇澳支部,曾經開過一次會,成員僅3人。盧盛坤曾告訴他於臺灣變亂時,要組織青年保衛蘇澳水泥廠,防制工廠被破壞。 但根據林田德的自述,本案被告中僅認識同廠同事陳文章、盧盛坤,惟盧盛泉曾至工廠找盧盛坤,或許因此而受到牽連,案件中僅被審問一次,審問時先打手心,並詰問叛亂時是否負責保護工廠不受破壞,之後未經開庭,即遭判刑。 於1999年4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4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76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