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阿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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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140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石阿泉(1913-),臺灣宜蘭人。依(39)安潔字第17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宜蘭市自來水廠副廠長,石阿泉加入共產黨宜蘭支部,受林茂松指導。1950年5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5月18日刑期結束,8月1日開釋。01403申請案於1999年4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4日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有石阿泉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供,對組織之性質、目的均未深入查證,此外又無其他佐證,本案應認石君參加叛亂組織非有實據。
石阿泉,1913年生,男,宜蘭人。父親石進源畢業於日本九州熊本高等農林學校,日治時期曾任宜蘭廳利澤簡區區長(1918–1919)、宜蘭街協議會員,終戰後曾任宜蘭市副市長,家中另有經營牧場。 石阿泉8歲時進入宜蘭廳宜蘭公學校就讀,畢業後進入宜蘭小學校高等科,後考進臺北州立宜蘭農林學校,四年級時轉學至東京早稻田大學就讀法科,僅就讀1學期即返臺。回臺後,經營家中牧場,於日治末期改從事造林工作,同時任職宜蘭街役場庶務課,負責軍事防空業務。1940年宜蘭街役場升格為宜蘭市役所,仍任職於庶務課,隨著戰爭情勢發展,因日本職員被派往戰場,石升任復興係係長,負責調查及修復受轟炸損害之地。終戰後,原欲繼續任職,然而因外省人佔額、國語溝通障礙等問題,遭轉任自來水廠副廠長(臺灣自來水公司)。此時,因宜蘭縣仍隸屬臺北縣,地方人士組織「新蘭陽建設促進委員會」,希望獨立設縣,石阿泉亦為一員。 1950年5月被控涉入「蘭陽地區組織盧盛泉等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764號以「參加叛亂組織」為名義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刑期1950年5月19日至1955年5月18日。入獄後曾至綠島服刑2年,最後於新店安坑軍人監獄期滿被釋放。 根據案主自述,本案被告中僅認識任職於宜蘭市公所時之同事陳錦灶與林茂松,但因辦公地點距離遙遠,並不常見面,故仍不理解遭牽連之原因,未經審判及蒐證,即遭判刑。出獄後,至宜蘭稅捐處擔任臨時人員,1961年應堂姊陳石滿之邀,至蘇澳大峰工礦公司任職。 於1999年4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4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進金、賴冠妏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76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