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忠
- 陳明忠 男 1929年出生 2019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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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明忠(1929–2019),男,高雄人,學生。
1944年3月考進臺灣總督府臺中農林專門學校農藝化學系,後被徵召當學徒兵。日本投降後,返臺就讀臺灣省立農學院農藝化學系。
1947年發生二二八事件,3月2日陳明忠參與在臺中戲院舉行的市民大會,並參與攻擊教化會館的國軍。次日參加南屯治安隊,解除南屯派出所武裝,維持火車站秩序。3月12日二七部隊退守埔里,他也加入二七部隊。同日整編第二十一師一四六旅四三六團抵達臺中,3月14日展開「肅清」任務。3月15日四三六團二營抵達日月潭,當晚即遭二七部隊夜襲,陳明忠與其役。3月16日在烏牛欄與國軍作戰時,陳明忠腋下中槍,到埔里就醫,退往霧社。3月29日回到臺中,4月1日回校報到。呈交悔過書並附二二八事變日記一份,請求校方准予悔過自新。4月30日校長准予自新,並將陳明忠等六人「密函送請二十一師政治部備案。」故得以留校完成學業。
1948年3月陳明忠與謝桂芳、呂從周三人在臺中陳福添家由李舜雨監誓加入中國共產黨。1950年9月在岡山農校被捕,先後被送到岡山憲兵隊,彰化憲兵隊,臺南憲兵隊、臺北保安司令部、保密局南所、北所及軍法處,調查其是否加入社會革命黨。11月19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陳明忠有期徒刑十年。1960年9月10日刑滿出獄。
陳明忠出獄後,高雄旗山農校校長林淵源邀其至該校任教,因特務騷擾,轉行到臺北中國新藥廠當化驗員,最後升任至廠長。1976年7月4日遭羅織「意圖從東南亞偷運武器發動暴動」的罪名,以二條一的唯一死刑起訴,在國際特赦組織及美國的臺灣人社團救援下,11月15日被判刑15年。1979年出現手腳麻痺等症狀,經三總檢查,無改善。1986年1月再送三總檢查,獄方要求開刀,家屬不允,要求保外就醫。4月4日轉送花蓮八○五醫院,然病情惡化。1987年2月臺灣人權促進會發函綠島監獄,為其申請保外就醫;3月國防部核准申請,由副典獄長帶回臺北家。出獄後,11月推動成立工黨,次年因工黨分裂退出。之後先參與夏潮聯誼會成立大會,後參與政治犯聯誼會。因與政治犯聯誼總會理念不合,推動成立「臺灣地區白色恐怖政治受難人互助會」。1988年4月4日與陳映真等人籌組中國統一聯盟。1989年初推動成立勞動黨。2009年應馬英九之邀,出任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1998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37次董事會決議,陳明忠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受傷,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經2000年12月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供認不諱為據,惟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等均未查證敘明,又別無其他佐證,故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供為據,對其如何與共產匪黨勾結、有無進行策反投匪,如何教育及組織出獄叛亂分子、藉機煽動並製造暴亂等均未查證敘明,且對其於審判中之否認辯解,不予採信,又無其他佐證,因此難認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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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岡山初級農業職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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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東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副廠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7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起訴、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期間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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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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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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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