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 (馬英)

湯(馬英)(1921-1985),湖南瀏陽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雲南反共救國軍總司令部少校,├ 曾被俘後監禁於匪第十三軍政治部,由匪幹灌輸思想教育,復受匪命潛赴緬甸為匪工作。1951年4月24日自首。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3年10月2日被羈押。1954年10月1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湯(馬英)於1950年8月被俘後監禁於匪第13軍政治部,後受匪命潛赴緬甸為匪工作,於1951年4月24日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自首,依法裁決不付軍法審判等情;則湯君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少校諜指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66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17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