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景通

  • 陳景通 1925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臺北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36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景通(1925-),臺灣臺北人。依(39)安澄字第23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司機,陳景通由許欽宗吸收加入共產黨,合組臺北機務段支部,附屬臺灣省工作委員會。1950年5月1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6年5月14日刑滿開釋。01365申請案於1999年4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18日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為同案被告許欽宗吸收,合組鐵路局臺北機務段支部等情,僅有陳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相互間之供述,並無具體事證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犯意存在,且該組織之目的、性質,並未詳加查證,故應認陳君參加叛亂組織非有實據。
陳景通,1925年生,苗栗後龍水尾人,1950年被捕時26歲。家中經濟除了靠父親出海捕魚外,也經營雜貨店。陳景通自新竹州後龍公學校(今苗栗後龍國民小學)畢業後繼續就讀高等科,之後考上臺灣鐵道部(今臺灣鐵路管理局)運轉士(即火車司機),被派至中崙鐵路部受訓一年多後擔任運轉手助理。 1945年戰爭結束,陳景通與陳洪草結婚,育有兩女。為了日後生活方便,認真學習國語;因為學習成績優良,而到永樂國小教學生注音符號。此時經人介紹參加大橋頭的「三民主義青年團」。鐵路局也請陳景通教導同事國語。 1947年3月8日,國府軍隊在基隆上岸,3月9日陳景通奉命到基隆載運陸軍整編第二十一師前往臺北、宜蘭、蘇澳等地,見軍隊四處沒收武器。軍隊擔心陳景通逃走,將其囚禁,約於十日後再命他將軍隊載回臺北。 二二八事件後,王萬得介紹陳景通參加讀書會,因此結識廖瑞發,之後經常接受廖瑞發分派任務,傳遞物件交與南部友人,得到廖瑞發的信任。陳景通也常在半夜爬上臺北車站最高處撒下傳單。當時鐵路局由陳景通的同事許欽宗成立中共省工委會臺北機務段支部,並擔任書記;陳景通由吳思漢監誓,在建國啤酒廠附近的瑠公圳宣誓加入組織,小組成員一起討論宣傳單、《光明報》,以及上面的指示和大陸現況的報導,此時結識了李水井、王康旼。鐵路局和郵電單位的地下組織,原本都由廖瑞發負責,後來移交給吳思漢。當時鐵路局臺北機務段曾成立「親睦會」,陳景通兼管籃球隊,因此被指控是吸收成員擴展組織。 1950年5月12日,陳景通在八德宿舍被捕,被送到保密局南所,在偵訊過程中,被要求供出成員名單和參加活動,都表示不知情。由於廖瑞發於1950年7月2日被槍決,吳思漢於同年11月被槍決,陳景通原以為自己也會被槍決,或許是因為其他人沒有供出他才得以倖免。 之後,自保密局移至大橋頭的高砂鐵工廠,再送至軍法處看守所。1950年9月(39)安澄字第2377號判決書,判處陳景通15年有期徒刑,同案有五人遭判死刑。1952年1月,鐵路案和郵電案七、八十人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管訓。陳景通被編入第三大隊第十中隊。當時姚盛齋擔任第一任處長,採取恐怖政策,安排告密者「抓耙仔」在每一中隊,陳景通三次在半夜被喚到碉堡審問,動輒以拳頭擊打頭部,也用棍子打腿。1953年4月被移送至安坑軍人監獄,遭受殘酷對待,嚴格管控用水,飯菜難以下嚥,但又不能向上級反映,否則就遭毒打,再上腳鐐。有一次馬紀壯來視察,獄方指派陳景通發言,他建議延長放封時間,增加供水,事後被處以手腳綁到背後,用棍子穿過四肢,由兩人扛著繞行監獄,稱為「坐飛機」,又被關在狹窄的水泥管裡,幾乎喘不過氣,到了傍晚才被放出來,已無法走路,被扛到克難房關,只給一碗水配飯,三天後才放出來。 1961年10月被送回綠島,此次伙食、氣氛較為改善。在綠島服刑時,被診斷得到腦瘤;處長唐湯銘准其保外就醫,安排至三軍總醫院開刀,出院後回家休養,並於一年後回到綠島繼續服刑。在臺期間,妻子懷孕產下兒子陳泰源。 1963年8月移監至泰源監獄,因保外就醫一年多,故實際服刑長達16年多,於1966年5月13日自泰源監獄出獄。出獄後工作難尋,且警總人員三天兩頭查訪,警察也不時巡邏,為了不增加雇主困擾,都只好趕緊辭職,因此僅能依靠妻子洗衣、煮飯掙取微薄薪水維生。五十多歲時至親戚開的西藥房工作,之後自己在臺北市吳興街開設西藥房。妻子因積勞成疾,五十多歲時罹患子宮癌過世。1998年移居桃園與兒孫同住,經常一起參加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的慶生活動,近年來身體日益衰弱,仰賴兒子細心照顧。 1999年陳景通向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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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藍芸若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