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康旼

  • 王康旼 1927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康旼(1927-),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3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私立淡江中學教員,其在臺北市靜修女校執教時,因宿舍於朱永祥之住所附近,彼此熟識,復經朱永祥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為名引誘加入共黨。1950年6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6月19日刑期結束,6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經同案被告朱永祥引誘,介紹參加共黨,由朱個別領導等情,僅有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相互間之供述。惟並無具體事證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犯意存在,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目的與性質均未詳加查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縣私立淡江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