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祥

朱永祥(1929-1950),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3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主計處檢查課司事,其經曾清萬吸收參加匪黨,合組主計處支部,附屬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等情。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0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所採之證據,僅有其等於偵查審理中之自白及相互間之供述。惟據審判筆錄記載,其等參加組織時,並不知組織名稱與性質,以為加入後就有錢可拿,有飯可吃……,而無知被誘。故其等參加之組織,並無認識,參加後亦無非法行為。就判決所採證據,無法證明其之行為有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亦無法證明陳鏗、郭兆慶、楊進豐、林向榮、蘇九、賴子煥、吳海瑞、鄭添枝等8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罪證尚嫌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主計處檢查課司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