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海瑞

吳海瑞(1930-1990),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3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組立工場技工,其由楊進豐吸收參加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機廠支部等情。1950年6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6月7日刑期結束。1966年4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所採之證據,僅有其等於偵查審理中之自白及相互間之供述,惟據審判筆錄記載,其等參加組織時,並不知組織名稱與性質,以為加入後就有錢可拿,有飯可吃,而無知被誘。故其等對參加之組織,並無認識,參加後亦無非法行為。就判決所採證據,無法證明朱永祥之行為有達到意圖以非法之行為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亦無法證明其與陳鏗、郭兆慶、楊進豐、林向榮、陳九、賴子煥、鄭添枝等8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罪證尚嫌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廠組立工場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5年10月16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新生訓導處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